《澄江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3年1月9日,《澄江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澄江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向社会公众公布。此《办法》共九章四十六条,分别为总则、规划管理、审批管理、建设管理、登记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此《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为便于各级各部门、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掌握《办法》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澂江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澂江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0号),《澄江县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澄江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分别于2012年5月10日,2015年9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不断推进和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民房建设管理需要。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民建房需求,更有利于解决宅基地矛盾纠纷,出台一部新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迫在眉睫。 2022年4月按照澄江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澄江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澄江市自然资源局、澄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澄江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专职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新《办法》的起草修订工作。工作小组通过到各镇(街道)、村(居民)小组实地调研,在充分听取各部门意见,广泛征求广大村民意愿的基础上,经过17次的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澄江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新《办法》的出台历经了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常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等一系列法定程序。 《澄江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于2023年2月1日正式施行。新《办法》明确了宅基地的地类属性,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了户的认定及分户条件,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至镇(街道)审批,鼓励村(居民)小组在宅基地紧张的前提下,可采取节地上楼的模式统归统建、统归联建、统规自建新型农村住宅小区等方面内容。为加强新形势下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明确各级各部门在规划、审批、登记、监督等管理中的职能职责,修订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有可操作性、针对性的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九章四十六条,分别为总则、规划管理、审批管理、建设管理、登记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各章主要规范内容为: (一)总则 分别规定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宅基地的范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等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职责,宅基地所有权人的职责,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等10方面内容。 (二)规划管理 分别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安排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村庄规划管理的要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明确规定宅基地审批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村民建住房要符合村貌管控要求等5方面内容。 (三)审批管理 分别规定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户有所居权益实现形式,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户的认定及标准,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宅基地审批实行一个窗口一站式审批,抚仙湖主要入湖河道两侧各10米内禁止审批宅基地,主要入湖河道25米内不得新增宅基地,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程序等8方面内容。 (四)建设管理 分别规定了村民住房建设要遵守《澄江市村庄建设导则》,原则上使用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建房,建筑层高不得超过三层半,建筑工匠必须符合相关资质,农房建设要符合房屋质量强制性标准,并符合交通、环保、卫生、防震减灾等方面要求,房屋建设完工后要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用地和村民建房管理服务机构申请验收等6方面内容。 (五)登记管理 分别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禁止性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等3方面内容。 (六)使用管理 分别规定了村民对现有住房进行外立面装修、房屋修缮、房屋结构改造等需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修缮过程中如果涉及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及鉴定报告,村民住房拟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等4方面内容。 (七)监督管理 分别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审批“五公开”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宅基地监管过程中的执法范畴,明确了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处置宅基地违建行为,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主人翁作用,建立健全宅基地协管、信息报告制度,做好日常监管等4方面内容。 (八)法律责任 分别规定了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适用法律和情形,有关人员(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等3方面内容。 (九)附则 规定了本办法实施时间,本办法颁布后出现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及对本办法负责解释的机构等3方面内容。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保持了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玉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政策规定的一致性。 (二)保留了原办法中部分经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关键性条款,维护了政策的连续性、权威性。 (三)结合澄江市实际进行了细化补充。一是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所有权人主体职责;二是明确了户的认定与分户条件,为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一户一宅”的认定奠定了基础;三是结合部分村(居民)小组土地面积较少,难以落实“一户一宅”的区域实际,鼓励村(小组)采取节地上楼的模式,通过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等方式建设农村新型住宅小区,从而保障实现户有所居;四是增加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五是明确了宅基地审批管理,建立“五公开”制度的规定;六是明确了宅基地监管属地管理原则,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监督管理职责,形成了宅基地协管、信息报告制度;七是进一步细化了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程序。 原文件: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澄江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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