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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澄江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01-09 15:34 点击率: 206打印 】【 关闭

澄江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319日,《澄江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澄江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向社会公众公布《办法》共四十六条,分别为总则、规划管理、审批管理、建设管理、登记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20232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为便于各级各部门、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掌握《办法》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澂江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澂江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0),《澄江县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澄江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3),分别于2012510日,201591日正式颁布施行,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不断推进和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民房建设管理需要。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民建房需求,更有利于解决宅基地矛盾纠纷,出台一部新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迫在眉睫。

20224月按照澄江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澄江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澄江市自然资源局、澄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澄江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专职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新《办法》的起草修订工作。工作小组通过到各镇(街道)、村(居民)小组实地调研,在充分听取各部门意见,广泛征求广大村民意愿的基础上,经过17次的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澄江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新《办法》的出台历经了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常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等一系列法定程序。

澄江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321日正式施行。新《办法》明确了宅基地的地类属性,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了户的认定及分户条件,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至镇(街道)审批,鼓励村(居民)小组在宅基地紧张的前提下,可采取节地上楼的模式统归统建、统归联建、统规自建新型农村住宅小区等方面内容。为加强新形势下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明确各级各部门在规划、审批、登记、监督等管理中的职能职责,修订形成具有地方特色、有可操作性针对性的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四十六条,分别为总则、规划管理、审批管理、建设管理、登记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各章主要规范内容为:

(一)总则

分别规定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宅基地的范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等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职责,宅基地所有权人的职责,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0方面内容。

(二)规划管理

分别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安排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村庄规划管理的要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明确规定宅基地审批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村民建住房要符合村貌管控要求等5方面内容。

(三)审批管理

分别规定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户有所居权益实现形式,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户的认定及标准,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宅基地审批实行一个窗口一站式审批,抚仙湖主要入湖河道两侧各10米内禁止审批宅基地,主要入湖河道25米内不得新增宅基地,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程序等8方面内容。

(四)建设管理

分别规定了村民住房建设要遵守《澄江市村庄建设导则》,原则上使用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建房,建筑层高不得超过三层半,建筑工匠必须符合相关资质,农房建设要符合房屋质量强制性标准,并符合交通、环保、卫生、防震减灾等方面要求,房屋建设完工后要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用地和村民建房管理服务机构申请验收等6方面内容。

(五)登记管理

分别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禁止性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3方面内容。 

(六)使用管理

分别规定了村民对现有住房进行外立面装修、房屋修缮、房屋结构改造等需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修缮过程中如果涉及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及鉴定报告,村民住房拟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等4方面内容。

(七)监督管理

分别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审批五公开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宅基地监管过程中的执法范畴,明确了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处置宅基地违建行为,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主人翁作用,建立健全宅基地协管、信息报告制度,做好日常监管4方面内容。

(八)法律责任

分别规定了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适用法律和情形,有关人员(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等3方面内容。

(九)附则

规定了本办法实施时间,本办法颁布后出现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及对本办法负责解释的机构等3方面内容。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保持了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玉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政策规定的一致性。

(二)保留了原办法中部分经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关键性条款维护了政策的连续性、权威性

(三)结合澄江市实际进行了细化补充。一是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所有权人主体职责;二是明确了户的认定与分户条件,为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一户一宅的认定奠定了基础;三是结合部分村(居民)小组土地面积较少,难以落实一户一宅区域实际,鼓励村(小组)采取节地上楼的模式,通过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等方式建设农村新型住宅小区,从而保障实现户有所居;是增加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明确了宅基地审批管理,建立五公开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宅基地监管属地管理原则,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监督管理职责,形成了宅基地协管、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程序。

原文件: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澄江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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