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澂江县农业局2012年公开招考招聘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05-08]
民国时期,县政府官员实行委任和聘任制,劳动人民均以个体谋生为主。1950年,县内干部以南下干部(西南服务团)为主,还有中共地下组织人员、留用旧政权人员及招收录用的社会青年。1952年土地改革结束后,吸收一批土改积极分子充实干部队伍,同时接收军队复员转业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县里重视本地干部的培养、提拔和使用,干部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干部队伍的思想文化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
1950年以前,县境内以农业生产为主,工商企业基础薄弱,仅有少数个体工匠和榨油、酿酒、烧窑、织布、染布等私人作坊。商业只有十多家私人店铺和一些小摊小贩。大部分劳动力均从事农业生产,农闲季节从事手工编织等副业。1950年起,逐步兴办工商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工人队伍不断发展。1996年,全县全民和集体劳动就业人员10772人,对发展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 劳动
(一)劳动就业
民国时期,没有劳动就业机构,个人只有通过各种渠道自谋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的决定》精神,县人民政府于1952年12月,由民政局、公安局、文教科、工会等部门组成劳动就业委员会,对全县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共登记失业人员115人。按失业人员的文化和就业条件,80名通过培训招收为小学教师,30名安置到各企事业单位。1953年土改结束,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城镇非农业人口逐年增加,就业工作也随之开展起来。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每年都在城镇、农村招收一批全民所有制职工,解决就业问题。1953~1959年,全县共安置就业人员1400多人。
1960年以后,城镇非农业人口越来越多,私营商业受到限制,就业问题较为复杂严重。1961年10月成立劳动工资科,对劳动力管理进行综合平衡,合理配搭,统一招工。
1966~1967年,劳动就业受到严重影响,两年中仅手工业系统招收95名固定工。1968年9月,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接受再教育,待业人员越积越多。
1980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好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决定》,按照“三结合”的就业方针,适时安排就业人员。
1986年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隶属县劳动人事局领导,负责全县城镇待业人员的登记、培训、安置和管理工作并推行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
1993年以后,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用工制度。
(二)用工制度
1950年以前,县内的用工制度主要以雇佣劳动为主。政府不管劳动就业,待业失业者需自找门路谋生,大多数受雇于雇主。工人受雇后,工资由雇主自定,而且随时可解雇工人。
1950~1958年,县内用工制度主要以固定工为主。1950年对旧政府公教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这种用工制度的特征是没有规定年限,到了劳动年龄,就由政府有关部门吸收安排就业。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都采取统一分配的就业办法。企业无权选择职工,职工也无权选择企业。在以固定工为主体的前提下,境内部分企业实行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季节工制度。1952年8月,根据政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滥用临时工。凡在国营、私营企业担任经常性生产的临时工,应一律改为正式工或预备工。以后一切经常性生产工作不得雇用临时工,只有经常性生产以外的工作,才能雇用临时工”的规定,全县较少使用临时工。
1972年,进行临时工、轮换工制度改革。对一些条件好、表现好的,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改为固定工;对不符合改为固定工的,动员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劳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劳动制度进行改革。1985年7月,国务院颁发劳动制度改革的“四个暂行规定”。1986年10月起,在全县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对合同的签订、期限、办理粮户手续,合同制工人的转移、工资、福利、待遇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县劳动人事局还建立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全县国营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保管工作。
1988年1月,成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争议,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三)招工
1950年以后,政府对劳动力使用实行宏观调控管理。
1952~1955年,县内招工由县劳动就业委员会劳动就业登记处负责。其招收对象主要是城镇失业待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经审查符合招工条件者,审批吸收后介绍给用工单位。
1956~1961年9月,招工由民政部门负责。1961年10月,采取由街道或区镇介绍就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1962年9月~1963年,招工由县财经委员会负责办理。1964~1969年,县成立招工办公室后,一切招工由招工办公室办理。其招工办法先由街道、镇、大队、社推荐,经调查、政审、体检后,由县革委会审批,再由招工办公室办理录用手续,然后统一向用工单位分配。其招工对象是:有一定文化的城镇和农村青年、复员退伍军人。条件是政治历史清楚,思想进步,身体健康,服从组织分配。同时根据不同行业、工种,规定学徒期和试用期。
1970~1978年,招工工作由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负责,每年下达招工指标,统一招收录用。对因公死亡职工,可优先招收一名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上山下乡劳动锻炼满两年的知识青年,批准留城照顾家庭的中学毕业生和复退军人,也在招工之列。招工办法是城镇待业人员由街道居民委员会推荐,上山下乡知青由贫管会推荐,县革委会审批,生产指挥组分配。
1970~1978年,共招收固定工335人,其中城镇224人,农村81人,上山下乡知青30人。
1979~1986年,招工由劳动部门负责,按省革委会文件精神,要求实行“三统一”的方针:即统一由劳动部门出招工通告,公布工种和招工人数;统一命题考试、改卷;统一由报考者选择工种。办法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审核,择优录用”。
1987~1991年,招工由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录取,具体事宜委托下设的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招工办法仍实行“三统一,两分开”进行。同时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方针,招 收对象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
(四)工人退休
1978年以前,工人退休按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执行。1978年6月以后,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的暂行办法》,由劳动民政局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从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按有关规定发给退休费生活补贴以及书报、洗理、烤火等福利补贴费。
二、人事
1950年,县人民政府成立初期,县内干部较少,主要由西南服务团、滇中艺工团派来的干部和旧政府留用人员,以及向社会吸收的失业知识分子组成。1950年,全县行政干部总数为153人(不含中小学教师,下同)。1951年以后,逐年从农村招收一部分农民积极分子和接收一部分复员转业军人,干部队伍日益壮大。1957~1958年,处理和下放大批干部,干部数量大减,1958年底全县有干部311人。1959~1964年,一方面落实政策收回部分错处、下放的干部,另一方面,招收几批初中毕业的农村青年和部分转业复员军人。1978~1991年,由于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不断增长,加之落实政策、引进人才、录用干部等原因,全县干部队伍有所壮大。
(一)干部管理
1950~1953年,据有关资料反映,区科级干部由省政府发文任免。1953年以后,按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正副科长、区长及相当一级干部的提拔、任免、调动,由专署批准,县府科员、正副股长及相当一级干部由县委批准任免调动,报专署备案。
1961年,公社党委正副书记、社长由地委管理,报省备案;公社所属组织、宣传、团委、监委、武装部等的领导以及大队支书、大队长由县委管理。1967年12月,干部管理由政工组负责,具体手续由政工组下设的组织组办理。1973年10月,逐步恢复部、委、办、局建制。干部管理是科级以上由地委管理,县委协助办理,股、所级干部由县委管理,一般干部由县组织部管理。
1984年,根据中央“简政放权”精神,各区(镇)公所及县属各委、办、局的正副领导干部和相当这一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由组织、劳动人事部门考核,分别报县委、人大、政府统一审批管理;股、所级干部的任免、调动和管理,由主管局自行办理,并报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属主管部门管理的干部、工人调出调入,由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调动手续,并报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干部管理在1984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县属部、委、办、局正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属党委部门的由县委任免,组织部门办理任免手续;属政府部门的正职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副职由县政府任免,劳动人事局办理有关手续;行政事业单位股、所级干部的任免,由主管部门提名,征得县主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同意,由主管部门发文任免,报组织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