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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清代,县衙设户房,专门办理赋税及其他税捐的征解,经费的支出。
民国年间,设县田赋管理处,办理田赋及契税。民国36年(1947)设立“税捐稽征”处。
民国37年(1948)撤销,税务仍归田赋管理处。
1950年,成立澂江县税务局。下设城关税务所和阳宗税务所。
1957年,税务局与财政科合并,改称财政局。1983年税务局与财政局分开。
1994年8月底,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二、税制
清代,税制沿袭历代“赋出于地,役出于丁”的制度。除田赋丁银外,后期还征收工商税和其他捐杂。
民国初期,沿袭旧制。民国19年(1930)进行财政整顿,保留烟酒税、印花税、特种消费税、田赋、契税、特种营业税六种,作为国家和地方的收入。其余国、省、县旧有的各种捐杂一律明令废除。后期又附征称捐及升斗捐。民国29年(1940)正式划分国家和地方的国、地两税。
1950年,统一执行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摘》。执行政务院先后公布的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交易税、营业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房地产税等。
1950~1956年,根据对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改造的需要,实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税收政策。
1958~1976年期间,由于“左”的影响,在单一经济、单一税制的思想指导下,简化合并税种,强调保持原税负,对私营商业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
1978年后,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前提下,税制也相应进行改革。
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国营工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现的盈利,改为以课税(所得税)形式上交。利改税中的所得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大中型企业适用比例税率,小型企业和县以上供销社,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4年1月,对农村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一律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征收工商所得税。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个体户,税收给予适当照顾。对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增长的利润,恢复全额征税不予减免。同年5月,征收批发环节工商税。
同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工商税按性质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种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统一用新的税率。
1985年,执行奖金税暂行条例。奖金超过规定标准,按不同税率征税。
同年,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依照条例的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6年10月,执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对县城和龙街镇、阳宗镇政府所在地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用房、国营集体企业的全部房屋及个人营业用房,分从价和从租两种开征房产税。
同年,又执行车船使用税条例。凡在县境内领取车船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船,除规定免征的各种车船外,开征车船使用税。
1978年7月,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筑税暂行条例。除对开发能源生产设施、交通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医院医护设施、科研部门的科学设施、用国内外赠款安排的项目、国家安排的拨改贷基建投资,可免征建筑税外,一切基本建设,都要按不同税率缴纳建筑税。
1988年10月,执行国家印花税暂行条例。
1994年1月1日,新税制在全县全面顺利实施,新旧税制已实现平稳过渡。
1996年,深入宣传新税制的宣传辅导工作,认真搞好新税制增值税清算和所谓税汇算清缴工作。
三、税种
清代,澂江征收的课税,除田赋丁银外,尚有酒课、烟课、窑课、当课、牲畜课、契税等。
民国初期,除沿袭前清税种外,还有针费、票费、买典纸价、烟酒牌照税、印花税,以及称捐、升斗捐等。
民国19年(1930),税制改革后,征收的税种有:耕地税、烟酒税、牲屠税、印花税、契税。
民国29年(1940),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地两税后,全县征收的国税有:货物税(熏烟叶、土烟叶、土烟丝、土酒)、印花税、契税、耕地税。省、县有共有税和营业税。地方税有屠宰税、牲畜税、营业牌照税、美烟(烤烟)特产捐。
1950年,开征货物税、土布、粮食、药材、牲畜交易税、摊贩牌照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地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1年,开征工商所得税、棉纱统销税。
1952年,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3年,开征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棉花、土布、粮食交易税并货物税。药材交易税停征。特种消费行为税更名为文化娱乐税。摊贩牌照税并入营业税。
1954年,停征房地产税和文化娱乐税。
1956年,恢复征收文化娱乐税。
1957年,停征利息所得税。
1958年,税种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七种。
1963年,开征集市交易税。
1967年,停征文化娱乐税、集市交易税。
1968年,税种又缩为: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4种。
1973年,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
1980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3年,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
1984年10月,从原工商税中划分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1985年,开征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工商所得税更改为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6年10月,开征房产税。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1987年7月,开征建筑税。
1988年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
1994年1月起,按新的增值税管理条例增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