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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澂江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实施《澂江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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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澂江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实施

    《澂江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根据澂江县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关于举行<澂江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公告》(第1号、第2号),澂江县烟草专卖局于2010年7月16日对《澂江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后,澂江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听证代表人的有关意见,对《澂江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对《澂江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内容进行公布。

        

     

     

     

     

    澂江县烟草专卖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澂江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结合澂江县卷烟零售市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澂江县行政区内申请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澂江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规范、满足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原则;

    (五)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原则;

    第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考虑人口数量、人口密度、居民人均收入、区域定位、历史持证状况等因素,卷烟零售许可证办证总量控制在辖区内人口总数16.4万(2009年底澂江县统计局公布数据,含阳宗镇辖区人口数)的5.5‰比例内,确定澂江县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证总数为902户以内。

    (二)澂江县辖区内县城、集镇街道设置卷烟零售点以街道为单位,以每条街道的卷烟零售户数占实际经营商户数比例作为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依据。一类街道控制在12%以内,二类街道控制在14%以内,三类街道控制在16%以内,四类街道控制在18%以内,五类街道控制在20%以内。

    (三)澂江县辖区内集贸市场卷烟零售点的设置:特大型集贸市场控制在30户以内,大型集贸市场控制在20户以内,中型集贸市场控制在15户以内,小型集贸市场控制在1-5户以内。

    (四)澂江县辖区内农村卷烟零售点的设置: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总量控制在农村总人口数的3.9‰。(人口数以上一年年底澂江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五)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50户以下(含5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以后可根据小区发展情况增设1—3个零售点。

    (六)澂江县境内所申请开设的卷烟零售点在规划数量控制范围内的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不受距离间隔的限制,旅游景区、度假村视消费状况而设置。

    (七)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城镇5000元/户,农村2000元/户)。

    3、有固定的卷烟经营专柜。

    4、卷烟经营场所的环境要求和卷烟经营专柜样式、规格,必须符合当地卷烟批发部门所规定的要求。

    5、经营场所属于租赁房屋,租房协议必须在1年以上。

    (八)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一证一点原则办理,不受所属街道类型办理限制。

    1、宾馆、饭店、酒楼、餐馆、度假村、娱乐场馆、体育场馆、网吧、茶室、军人服务社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2、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3、国家新建大型项目,受外来务工人员聚增等因素的影响,可根据情况办理卷烟零售点。

    4、到目前为止,自然村还没有卷烟零售点的。

    5、涉及国家“保民生”、“民心”工程的,如: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推行的“万村千乡活动”所涉及的工程。

    (九)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内可设1-2个零售点。

    (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五条  在下列场所内,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    经营化工、油漆、药品、农药、化肥、建材、装潢等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有害商品的。

    (二)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电话亭、美容(理发)亭、书(报)亭、冰柜、自动售货柜、博彩游戏机、临时流动摊位、临时搭建的简易房、政府城建规划即将要拆出的建筑。

    (三)  中、小学校园内及门口50米范围内(偏远山区、农村地区30米范围内)。

    (四)    租房合同有效期限不满一年的。

    (五)    居住场所和经营场所无法分离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卷烟的其它场所。

    第六条  在同一片区,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许可决定。

    第七条  对残疾人、特困户、军烈属及下岗职工,在符合合理布局规定的前提下,持有效证明,经核实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办理。

        第八条  实际经营商户在200户以上为一类街道,实际经营商户在100-199户之间为二类街道,实际经营商户在50-99户之间为三类街道,实际经营商户在30-49户为四类街道,实际经营商户在29户以下为五类街道。

        第九条  实际经营商户在300户以上为特大型集贸市场,实际经营商户在100-299户之间为大型集贸市场,实际经营商户在50-99户之间为中型集贸市场,实际经营商户在49户以下为小型集贸市场。

        第十条  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以尊重历史的原则,不进行重新布局。本规定公布实施之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十一条  同一经营场所若同时占用二条以上的街道、路段或所属街道难于判定的,以经营场所房产证等有效证明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际经营商户”指事实上已存在并正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自然村”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街道”指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和由于各类自然因素所形成的贸易集散地的街道。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政府城建规划即将要拆除的建筑”指政府城建规划即将在一年内拆除的建筑。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7月1日澂江县烟草专卖局执行的《玉溪市澂江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澂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作者:澂江县烟草专卖局 来源:澂江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