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云南省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和良辉 副省长 召 集 人:罗昭斌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 智 省民政厅党组书记 成 员:吴朝武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陆晓龙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春骅 省教育厅副厅长 熊国才 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 张春泽 省公安厅副厅长 马 斌 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卫国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黄 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赵 谨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杨国柱 省水利厅副厅长 张碧伟 省文化和旅游厅二级巡视员 王 伟 省外办副主任 赵家信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凡同敏 省广电局副局长 童书玮 省能源局副局长 田建宏 省林草局副局长 赖 勇 省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 陈光俊 省社科院副院长 李绍明 云南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辑 陈 沛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阎继国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戴 猛 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罗庆仙 省气象局副局长 丁 雷 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党委副书记 陶明昌 云南省军区办公室大校副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民政厅,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马斌同志兼任。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名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全省地名管理工作,推动标准地名在各领域的规范使用,起草拟订地名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办法、制度,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向各成员单位收集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报总召集人审定后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实行集体会商制,分析、研究、解决地名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保障地名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等。联席会议有关精神,以纪要形式印发成员单位或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职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地、有关部门反映的地名管理情况及问题,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 (三)调研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全省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工作措施等情况,组织各成员单位赴有关地区联合调研,督促指导工作。 (四)协同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承担联席会议各项任务,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通力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州、市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情况,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全省地名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化,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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