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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1-15 16:13 点击率:49打印 】【 关闭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玉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规〔2023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1013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循环高效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市场调节、统筹兼顾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城市。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节约用水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七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组织编制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

第八条  城市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管理和阶梯水价收费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定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用于节水管理、节水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等。

第九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具体范围,根据国家节约用水有关要求和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量确定。

第十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计划用水指标申请,并按照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能力、用水定额、用水实际等进行核定、下达计划用水指标。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将当年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量数据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需要增加用水指标或者因临时用水需新增用水指标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申请单位下达计划用水指标,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不得增加计划用水指标:

(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修复的;

(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不符合行业标准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情形。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或者自建管网的维护管理,管网漏损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规定范围内。

消防、环卫、绿化、市政等公共用水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节水用水管理,防止水渗漏、流失。城镇绿化、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鼓励推广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对用水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防止水渗漏、流失。

第十四条  餐饮、美容美发、洗浴、游泳场所、宾馆等服务性行业用水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器具和设备设施。

洗车业、水上娱乐业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器具和设备设施,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五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冷却水、冷凝水等应当循环利用,直接排放的按照其工艺设计最大排放量核减其用水指标。

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优先安排节约用水项目技术改造,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完善滞、渗、蓄、净、用、排等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节约用水工程建设、节约用水技术改造、再生水利用等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有节约用水配套设备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企业、居民小区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机制,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积极申报创建节水型单位、企业、小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121日起施行。201598日公布的《玉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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