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天然气价格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12月24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了解,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国家和省改革要求。2023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同年12月,再次印发加快推进供气供热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督促推动各地要瞄准物价低位运行的有利窗口期,建立健全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效疏解天然气价格矛盾,保障天然气市场安全稳定供应。2020年7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下发了关于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非居民气价联动机制,尚未建立居民气价联动的市县,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机制建立工作。 二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天然气改革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随着近几年全国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和煤改气工程的推进,我国天然气气源非常紧张,2023年全国生产天然气2324亿立方米,同比增加123亿立方米,增长5.6%。但我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约41%,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也是导致气源紧、气价高、变动频繁的主要原因。为保证我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建立反映价格随市场供求变化而调整的联动制度已势在必行。 三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城镇燃气为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 近年来,我市城镇公用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服务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上升,并持续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联动机制的联动范围、周期。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一年联动;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采暖季和非采暖季进行联动。 第二部分明确联动机制的公式、方式、幅度及程序。 联动公式,建立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可按如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管输价格+配气价格。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如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已包含管输价格、配气价格的不得重复计收。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的应顺未顺金额,建立联动机制及以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分周期逐步调整。 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当期预测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参考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气源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综合因素,结合实际对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当期预测终端销售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联动幅度,为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上调时,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单次上调幅度上限,原则上不超过0.5 元/立方米。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的,可先明确调整目标,分周期逐步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可不设幅度限制。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城镇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适度控制居民、非居民气价联动调整幅度。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联动程序,当按联动机制测算的价格调整在一定金额内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调整销售价格。 第三部分相关要求。要求各燃气企业要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时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采购数量等情况,并在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进行价格公示,公布咨询服务及举报投诉电话。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及城镇燃气企业从强化价格管理、控制采购成本、加强政策宣传等方面,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政策平稳实施。 第五部分文件执行时间。《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由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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