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和《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江市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澄政规〔2024〕3号)有关规定,澄江市人民政府开展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第一批经营区域划定工作,划定经营区域范围经澄江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经营区域范围》(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1. 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经营区域范围备注说明 2. 《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第一批划定经营区域范围》(第一批) 附件1 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经营区域范围备注说明 第一条 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经营区域工作符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国土空间“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划定经营区域与抚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效衔接。 第二条 黄色虚线内为划定经营区域范围,严禁在黄色虚线范围以外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若遇抚仙湖生态保护“两线三区”管控要求、国土空间“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土地性质调整,划定经营区域范围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第四条 划定经营区域内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区域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管护政策。 第五条 划定经营区域范围临湖一侧边界线以抚仙湖最高法定水位线1723.35米为边界。 第六条 申请在划定经营区域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需制定详细的业态规划运营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提报涉及部门、镇(街道)开展联合审查,通过审查后严格按照《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经营区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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