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仙湖捕捞许可证办理工作指南 为加强抚仙湖渔业捕捞监管,规范抚仙湖渔民捕捞行为,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指导捕捞渔民依法申报、办理抚仙湖捕捞许可证,特制定抚仙湖捕捞许可证办理工作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抚仙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二、办理对象 开湖期在抚仙湖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办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拥有符合规定的渔船、渔具; 3. 遵守抚仙湖渔业资源相关规定,无违法捕捞记录; 4. 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四、办理流程 1. 提交申请:将申请办理相关材料提交至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或沿湖执法点; 2. 审核材料: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执法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者的身份、船只及捕捞工具等信息; 3. 现场核查: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对申请者的捕捞船舶和捕捞网具进行现场核查检验,确认其安全性和合规性; 4. 缴纳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申请者按照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5. 签订《抚仙湖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书》、《禁止从事非法捕捞承诺书》; 6. 发放许可证:经审核通过后,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核发放捕捞许可证,做好登记。 五、申请办理提交材料 1. 云南省小型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2. 内陆渔业船舶年审业务申报表; 3. 抚仙湖渔船一户一档登记表; 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查验身份证原件); 5. 抚仙湖渔业船员健康体检表; 6. 大一寸照片1张; 7. 上年度办理捕捞许可证(用于查验和签注)。 六、抚仙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 依据《关于调整抚仙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玉发改收费〔2011〕235号)规定,抚仙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为:银鱼捕捞(刺)网1000元/年/船;垂钓杆(线)100元/年/杆(线),岸上娱乐性手杆垂钓除外 。 七、办理地点及时间 (一)办理时间 每年开湖期前开始办理。 (二)办证地点 1.澄江市: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澄江市凤麓街道环城南路95号,联系电话:0877-6916356 2.龙街街道(万海、广龙、尖山)、右所镇:北岸执法点--澄江市龙街街道马房村湿地旁(马房村牌坊对面),联系电话:0877-6793996; 3.路居镇:胡家湾执法点--路居镇隔河社区胡家湾小组胡家湾执法点(原江川区抚仙湖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环湖西路XF24),联系电话:0877-8015509; 4.龙街街道(禄充、立昌)、路居镇(明星):禄充执法点--澄江市禄充风景区波息路4号,联系电话:0877-6713772; 5.海口镇:海镜执法点--华宁县甸海线西(原华宁县抚仙湖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联系电话0877-5057056。 八、管理要求 1.合法合规持证捕捞。开湖期,依法办理捕捞许可证后可入湖捕鱼,捕捞许可证实行一船(杆)一证,严禁无证捕捞。 2.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3.严禁非法捕捞。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4.严禁违规垂钓。禁止开展违反《澄江市抚仙湖垂钓管理规定》的一切垂钓活动。 5.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九、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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