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沿革 明朝赋役征收,用“一条鞭”法,并丁于粮。到清康熙年间又摊丁入地,地丁合一,按照田亩稽征。民国年间,清丈土地后按新亩积分三等九则计征田赋税。民国30年(1941),改征实物。 1950年,国家制定合理的公粮负担,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城镇居民实行计划定量供应。国家还多次提高粮油统购价格,实行超购加价奖励。采取粮油销价基本不变的购销倒挂政策,倒挂差价由财政补贴。 粮油加工业经过历年的设备更新与调整,现已初具规模,形成一个布局合理的加工体系,由单一的米、面、油加工发展成综合性食品厂。饲料生产已由单一的米糠加工饲料,发展为配合饲料。 二、征收 (1)田赋: 田赋是历代王朝及民国政府对土地所征的税收。有田则有赋,有丁则有役。澄江之田赋,在民国初年,系沿前清钱粮旧制,名目繁多。 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田赋按田亩上则地、下则地计征田赋。 康熙七年(1668),计征税率不变,清嘉庆十一年(1806),奉准滇南各州出借加卖常平仓谷后,取息归还。咸丰年间筹饷,始派津贴。 同治年间军响不足,始派捐输,公田租米仍征实物。清代统治阶级虽然再三强调“为民之道,首在足食”,“足民之道,秋谷为先”。但终因“日久法弛,有假公提用,私行挪用,视推粜为私叛,新旧空交空收,以钱易银,以银买谷碾转折扣渔利鲸吞”。种种私营,难以枚举。 民国22年(1933)云南省财政厅派清丈人员到澄江完成土地测量工作,从民国26年(1937)起,澄江的田地分上、中、下三等九则计征田赋。 (2)民国时期征实征借: 民国30年(1941),公粮改为征实(粮食)。自此,粮赋被列为民国政府之要务。同时成立田赋粮食管理处负责征办田赋事宜。征实包括田赋正税和附加税折征实物两部分。 民国33年(1944)随田赋征借,不给粮款库券,改发借粮收据,规定5年抵缴田赋。 (3)公粮余粮(统购统销): 1949年初期,澄江县人民政府为支援国家建设,确保军需民食的供给,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剿匪征粮,宣传发动群众,向农户补征1949年公粮及1950年年度夏季公粮。征收依据旧田赋赋籍底册,本着“合理负担,军民兼顾”政策,按人口、赋额多少、土地状况及产量等情况下达征收任务。各乡、村召开农民代表会,选出评议委员会,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开展评产、查田,挤实黑地,在确定产量的基础上,分户依率计征。其原则是田地多者多出,田地少者少出,无田地者不出,公平合理负担,按旧赋额累进,以户为单位进行征收。 1953年11月起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澄江按上级分配原粮征购任务,按质按量按品种安排到区,掌握到乡。宣传余粮多的多卖,余粮少的少卖,缺粮户国家酌情供应。不许私人经营粮食,对自营粮食加工户,不得自购原料,自销产品。因征了部分过头粮,以致形成粮食回销。 (4)合同定购: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对粮食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取消统派购,实行合同定购。从本年起,只对小麦、稻谷、玉米实行合同定购,其他品种退出统购,实行议价议销。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如果市场价格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以保护农户利益。 (5)议价收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粮食连年丰收。农民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存粮较多,粮油议价工作出现新局面。1986年成立“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开展市场收购,粮食局以略高于比例价或按比例价开展议购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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