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沿革 清代,县衙设户房,专门办理赋税及其他税捐的征解、经费支出。 民国年间,财政自成体系,县署设财政局办理国家、省和县的财务行政事宜。民国30年(1941),田赋改征实物,增设县田赋管理处办理田赋及契税。 1950年,县人民政府设财粮科,后改为财政科。1957年,财政科与税局合并,改称财政局。 1970年财政局与银行合并,统称财政金融局。1979年与银行分开,1983年与税局分开。同时,建立乡镇级财政所。 清代,财政集权中央,县级所征收钱粮,除支付县属官役薪俸工资及孤贫口粮外,全部上解布政司库。 民国初期,仍沿袭清制。县级收支由省配定,如有不敷,自增税捐。民国18年(1929),实行统收统支,凡国家、省、县款项的一切收支事宜,均由财政局管理。民国28年(1939),耕地正附税收拨归县作行政和事业费开支。民国30年(1941年),赋税归中央管理。 1950~1952年,实行财政统收统支,县级财政收入全部上交中央,支出由中央逐级下拨。 1953~1957年,国家财政划分为中央、省、县三级,实行收成分类分成预算管理体制。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办法,但这一体制未能贯彻始终。 1959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地方总额分成比例的多余部分按比例上交,不足部分,由上级财政补助。 1960年,贯彻“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账”,企业收入,一律纳入预算。 1967~1970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超收一亿以下的,全部归地方,超收一亿元以上的部分,一半归地方,一半上缴中央。 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体制。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 1990~1996年,实行财政体制改革,财政收支实行包干。 二、收入 (1)农业税 明、清年代,田赋为钱粮并征。随田赋附征的还有公件、火耗、粮羡归公、奏平等。 对新垦田地,赋税税率低于原有耕地,并延缓3年开征。 民国初期,田赋仍沿前清钱粮制。民国6年(1917),省财政厅整理赋税后,将旧有的钱粮条丁,奏平公件,秋米米折,坐平应脚及夫马津贴,籍各摊丁等项取消。以粮为本位,统名“田赋”。又将类似钱粮之官租、课租等,改称课租,一律折征办理。 民国28年(1939),每亩按原订税率增加一倍征收新滇币。 民国29年(1940),改订税率,并以国币为本位。 民国30年(1941),田赋改征实物。 1950年,农业税按《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以户为单位,以土地的常年产量全年一次累进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粮食。税率定为40级,其中1级征收3%,40级征收42%。 1952年,执行《云南省已完成土地改革地区农业税补充规定》。起征点提为755公斤,农业税等级为26级,1级税率5%,26级税率为30%。 1953年,执行《云南省农业税征收实施细则》。农业税等级24级。人均收入75公斤以下者免征农业税。1级税率7%,24级为30%。 1955年,云南省人民委员会修改的农业税实施细则:对森林木材免征农业税,对新开荒地种植农林特产的,自有效益之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对种畜、幼畜每头减征农业税额10公斤。农业税按常年产量的10%固定税率计征,随正税征收省附加7%,乡自筹粮7%,农村特产的农业税折征人民币。 1958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实行比例税制,并调整计税产量。 1972年,执行省规定的开生荒免税5年,熟荒免税3年。农林特产自有收入之年起,免税7年。 1979~1983年,执行《省农业税起征点试行规定》。 1984年,对免征农业税的生产队,恢复征税。 1950年,征收1949年、1950年两年度正附税额。1951~1957年,执行累进税制。 1958~1960年,执行比例税制。 1987年4月,开征耕地占用税。 (2)工商各税 清代,财政收入主要依赖田赋、丁银及其捐杂。工商税收,为数甚微。 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征酒课银九两四钱三分九厘(润年加银五钱三分五厘),年征窑课银二两五钱。当年座征银四两。契税无定额,遇有民间投纳,接季汇解。 民国19年(1930),征解牲屠税银元9017.7元。 民国36~37年(1947~1948年),征收烤烟税国币82.91733亿元,土烟叶税757000元,土烟丝税12458200元,土烧酒税7949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废除旧税制。统一执行政务院先后颁布的货物税、工商业税、房地产税等征税。 1958~1976年,在单一经济、单一税制的影响下,简化合并税种,裁撤税务机构。 1978年后,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实行多种税多次征而不重征的增值税制度。取消对集体单位及个体户的限制,采取平等负税的原则。试行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制度。并通过征免规定和税率升降,调节生产和消费。1956年以前,征税对象主要是私营工商业。1956年后,国营和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征纳对象由私营经济转为国营、集体经济为主。 1978年后,随着改革开放,工农业生产、商品流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工商税收逐年增加,已成为组织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尤其是近几年,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大力发展烤烟生产,工商税收增长更快。 (3)公债(国库券) 清代后期,发行过铁路股票。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二年(1906~1910),澂江先后批解的铁路股票银一万四千零九十七两,每两年息银六厘。 1950年,澂江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4~1958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81年起,发行国库券。 1991年3月9日,成立玉溪地区财政证券交易部澂江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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