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年间,为满足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在民间自发产生少量的工匠,主要是进行打制农具及修修补补。县境内没有工业生产,政府没有设置经济管理的专门机构,经济活动靠人民群众从自身生产和生活需要出发,进行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进行国民经济恢复性建设。在逐步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方针,设立综合性经济管理机构,对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管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加强统计、工商行政、物价、审计、技术监督和协作网络的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恢复建立健全综合性管理机构,加强经济管理工作。全县工农业生产步入正轨,第三产业得到发展。 1987年全县工业产值首次超过农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51.5%。1996年,在国民生产总产值中,第一产业占23.92%,第二产业占45.44%,第三产业占30.64%。 一、计划 1949年以前,县政府无全面系统的经济计划,经济活动靠人民群众从生产、生活实际出发,自行安排;经济贸易活动依赖市场调节,基本上处于自流发展状态。 1950~1952年,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经济活动主要是从实际出发进行工作。 1953~1957年,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实行计划经济,农业生产由县委、县政府编制计划,报上级批准后组织落实;其他各项经济计划,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围绕为农业生产服务这个中心,按部门的责任范围进行编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1956年5月,县计划委员会成立,之后,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由计委进行编制。 1958~1962年,实施第二个五年计划。此段时间在左倾思想的影响下,“高指标”、“浮夸风”、“放卫星”、“瞎指挥”等不切实际的做法,严重地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影响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虚报浮夸;工业盲目上马,大炼钢铁;商业大搞赊销预付;财政、信贷收支不实,严重失控。整个国民经济计划无法实施。 1963~1965年,纠正“大跃进”的错误做法,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调整农村生产关系及工业布局,纠正左倾蛮干、瞎指挥以及虚报浮夸风,对过高和不切实际的工农业发展速度进行调减,清理债权债务,使整个国民经济计划基本上趋于可行,全县国民经济建设逐步走向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轨道。 1966~1975年,为执行“三五”、“四五”计划时期,也是深受“文化大革命”危害的10年。在这段时间里,中共各级基层组织瘫痪,干部有的被打倒、有的被批判、多数则下放“五七”干校劳动。计划工作由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安排。由于当时“大闹革命”,把抓生产污蔑为“唯生产力论”,大肆进行批判,使工农业生产停滞不前。 1976~1980年,全县各行各业批判“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恶果,进行拨乱反正。各类管理机构逐步恢复。县计委从县情实际出发,适时安排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工农业生产,计划工作逐步走向正常。 1981~1985年,全县农村经济制度改革工作逐步深入,全面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调整粮烟种植比重,增加烤烟种植面积。计划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行宏观调控,逐步压缩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放宽工人、农民的生产自主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面增长。 1986~1990年,贯彻执行“七五”计划时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深化农村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计划工作除编制年度计划外,还结合经济发展的实际,编制“七五”计划和1998~2000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1991~1995年,为“八五”计划时期。县委,县政府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结合实际,明确提出:“稳定发展农业,加快工业发展步伐,依靠科技兴工兴农,发展第三产业”的指导思想。农业上要稳定粮烟种植结构比例,走“粮铺路,烟致富”之路;工业上重点抓水电资源开发,“走以电养磷、以电促磷、磷电同步发展、创立基础工业之路”,同时积极发展第三产业。计划工作依据这个总体思路进行计划安排。 1996年,是执行“九五”计划的第一年。根据县委关于《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拟定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对“八五”计划实施进行基本总结的前提下,制定“九五”计划。总的思路是:“九五”期间,要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握住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资源为基础,效益为中心,科技为根本,改革为动力,稳定为保证,初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发展县乡工业,个体经济和以旅游为龙头的第三产业,加快工业化的进程。 二、经贸 1950年2月,澂江县军事管制委员会设立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财粮科。6月,澂江县人民政府成立时,保留财粮科作为县人民政府主管经济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 1951年初,县财粮科改称县财政经济委员会。 1955年1月,县财政经济委员会改称县财粮贸办公室。 1962年9月,县财粮贸办公室改称县财政经济委员会。 1967年3月,县财政经济委员会被撤销,职能归澂江县农业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财贸组。 1968年7月,澂江县革命委员会生产建设指挥组统一实施综合经济管理职能。 1973年10月,恢复建立县财贸办公室。 1983年11月,县财贸办公室与县计划委员会合并,成立县计划经济委员会。 1984年8月,县计划经济委员会分设,成立县经济委员会。 1995年11月,机构改革时,撤销县经济委员会,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归并技术监督局,组建经济贸易委员会,保留技术监督局牌子。 1996年11月,恢复成立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经济协作工作职能由经贸委划出。 三、统计农调 民国年间,县政府未设统计机构。 1951年2月,在县财经委员会设兼职统计员1人,协助各财经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主要负责日常报表和上级布置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1952年11月,成立县统计科。配备专职统计人员2人。 1954年10月,统计科更名为计划统计科。区、乡两级的统计工作由文书负责,生产队由会计负责。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政社合一,统计工作分别由公社文书、大队会计、生产队会计负责。 1962年11月,计划与统计分设,计划统计科更名为统计局,定员4人。 1968年9月,统计局撤销,统计业务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负责。 1973年,县统计局恢复建制。 1981年,公社一级配备专职统计员、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各专项业务的统计工作。 1984年8月,县农村经济社会抽样调查队成立。由省农调队和县统计局双重领导,负责农村住户、农村经济和农业产量调查。 1987年,村办一级成立统计组织。 1996年,县统计局与农调队合并办公,行政、人事、业务、财务由县统计局统一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 民国年间,市场管理与征收税捐统一进行。 1950年以后,以行政手段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统购统销。生活日用杂品由国营、供销合作商业统一经营,个体工商户极少存在。为配合“一化三改造”的合作化运动,商品交易实行国家统一调配。 1955年,恢复和发展农村初级市场,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增设商业网点,开展小型物资交流,市场呈现生机。 1958年,“大跃进”期间,搞大兵团作战,“车马务农、人心归田”,限制社员赶集。合作商店和公私合营人员下乡送货上门,把工地当“市场”,田边地角当“柜台”,市场冷落。 1966年,市管放任自流。由公检法军管小组对市场进行管理。 1968年,县革委会成立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强化市场管理。凡按规定不准上市的商品和物资,查获后即没收和罚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策逐步放宽。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对清理整顿公司和工商企业换照工作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经济户口”;根据国家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整理个体登记档案。 1990年以来,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极促进国营、集体、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商品交易秩序,保护商品生产健康发展。为发展生产,扩大流通,提供了良好的商品交易环境。 五、物价 清朝、民国年间,县境内农产品、手工业品的交易,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没有专门管理物价的机构。 1950年以后,物价工作由国营贸易公司主管。随后,又划归工商科管理。在商业局、供销社设物价股,配备专人主管物价工作。各国营公司,基层供销社配备专(兼)职物价管理员。 1954年12月,物价工作由县财政经济委员会主管。对粮食、油料、棉花、棉布实行国家控制统购统销。工业品、农业品采取等价交换、工业品薄利多销,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1955年1月,物价工作由财粮贸办公室主管。 1966年4月,县设立物价管理委员会,专管全县的物价工作。 1969年12月,物价工作由县革委会财贸组主管。 1984年9月,县计划委员会内设物价检查所,专管物价工作。 1986年以后,以放为主,粮油统购价为合同定购,其余以外的产品实行市场调节。重要的生产资料实行“双轨制”。 1986年12月,县物价局成立,内设物价管理、物价监督、物价检查三种业务。 1991年4月,成立县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下设凤麓、龙街、阳宗、右所四个监督检查分站。 1995年11月,县物价局归并县计划委员会,保留澂江县物价局牌子,物价行政职能由计委履行。 1996年,县物价局仍归县计委管理。 六、审计 1983年11月,成立澂江县审计局,受澂江县人民政府和玉溪行政公署审计处双重领导,对县人民政府和玉溪行署审计处报告工作,行政工作以行署审计处领导为主。局内设办公室、综合股,共计6人。 1996年8月,澂江县审计师事务所挂牌正式营业。 审计局成立初期,依据《审计工作暂行条例》开展审计工作。1988年以后,审计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建设轨道,依法进行审计。 七、技术监督 民国时期,县内无技术监督的专门机构,技术监督工作由建设科兼管。 1950~1954年,度量衡器由工商科和贸易公司兼管。 1955年起,划归财贸办公室、市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市场计量器具。 1984~1987年5月,计量工作由县经济委员会兼管。市场监督设公用称,处罚违纪案件,调解计量纠分,核校衡器工作,统一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管。 1987年6月,成立县标准计量局。同时,设立县计量测试所,为标准计量、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 1991年10月,为建立统一协调的技术监督系统,加强技术监督的管理,县标准计量局改设为技术监督局。 1996年,撤销县经济委员会,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归并县技术监督局,组建县经济贸易委员会。保留县技术监督局牌子。并入经贸委后的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管理全县技术质量监督工作。 八、经济协作 1984年8月,成立澂江县人民政府咨询室。 1985年5月,改称澂江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1996年初,在机构改革中,撤销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其业务归并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同年11月,成立澂江县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局,恢复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属政府主管、横向经济联合、开展协作关系的综合性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依据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提出横向经济协作和联合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按计划、产业政策,结合实际,与经济综合部门协调配合,组织编制横向经济协作和联合发展的计划和规划;提供信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充分论证,牵线搭桥,对协作项目进行审批;组织和指导全县企事业单位发展科学、工业、农业、商业、贸易等方面的联合,促进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的发展;处理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对管理协作纠纷进行调解或协同司法部门调解处理;收集、整理经济信息,提供有效信息服务,为政策研究和经济决策提供基础服务。 1986年,昆明、东川、玉溪、红河、曲靖、楚雄六地州市经济协作区成立。同年10月,在昆明召开经济协作第一次年会。同时,由玉溪地区牵头,成立玉溪、通海、江川、澂江、易门、峨山、元江、华宁、新平经济技术协作区。 1987年,在东川市召开第二次年会。同年5月,澂江与昆明市盘龙区结成友好经济协作县区,在昆明召开第一次年会。 1988年,在曲靖市召开六地州市经济协作区第三次年会。同年在澂江召开澂江盘龙经济协作区县第二次年会。 1990年,协作网络已发展到省内外70多家单位。 1996年,协作网络进一步扩大,与中科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协作,在县境内帽天山建古生物化石工作站;协作云南航空公司电讯综合服务部建纯净水厂;协作云南金穗旅游生态农业综合开发区项目;协作香港吉邦(云南)有限公司建白蘑菇罐头厂;澂江磷化公司、水电开发公司与日本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日本岩井、香港时兴公司合资成立中日合作经营云南盘桥磷电有限公司。 九、土地 民国22年(1933),成立清丈处,对耕地进行全面清丈。 民国27年(1938),设土地呈报处,办理土地事业。 民国31年(1942),撤销呈报处,成立地政科,管理土地调查,登记、税收等。 1951年,成立建设科,管理农田水利建设、建房等工作。1956年11月,撤销建设科,有关工作划给各局分口管理。1981~1987年,土地管理工作由农牧局负责。 1987年7月,成立土地管理局。 1995年11月,撤销土地管理局和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合并组成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局。下辖办公室,土地管理科,法规监督科,矿产资源管理科。 乡镇土地管理所。为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土地管理网络,各乡镇设立土地管理办公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干部为乡镇土地管理员。1995年2月,成立乡镇土地管理所,撤销土地管理办公室。乡镇土地管理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下辖的股级单位,业务属县土矿局领导,实行双重管理。全县先后成立6个土地管理所,核定事业编制19人。同时,在40个村公所、办事处聘用一批兼职土地监察员。 1990年,县政府成立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1991年8月26~31日,举办县、乡、村三级领导和工作人员317人参加的勘界核权技术培训班。重点对勘界核权中怎样填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争议原由书,起点与终点的确定和划分,可能遇到的问题等有关工作重点进行培训。将参加人员按山区、半山区和坝区3个类型分成4个试点小组,分别在凤麓镇4个办事处进行试点操作。在培训的基础上,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调处土地、山林、牧场、水利、矿产资源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暂行规定》以及1:5万和1:1万地形图、1973~1980年航片图,《澂江土地利用现状图》、《澂江土壤分布图》、《澂江地质图》、《澂江地貌图》、《澂江交通图》、《澂江水利现状分布图》、《澂江草山、草坡利用现状图》和有关气象的各种图件,在全县展开土地详细调查工作。 通过调查,对周边县界、乡镇界和村办地界权属进行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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