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县署内设礼房,掌管县境内礼俗、户政、赈灾、济贫等有关事务。 民国时期,县署内设内务课,专管救贫、赈济等事务。地方士绅自发组织慈善机构,称为施孤会,对孤寡老人、叫化子(乞丐)进行救济,开展赈贫等民间慈善事务。民国16年(1927),县政府内设民政科,办理抚恤、灾济、地方自治等事宜。民国36年(1947),云南省政府颁布《县政府组织规程》,明确规定县政府民政科的主要职责是掌理地方自治、保甲、户政、礼俗、禁烟、选举、仓储、社会灾情救济等事务。 1950年6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后,设民政科,经办优抚、救灾、赈济、政区等管理工作。民政经费由县财政拨给,民政科依实掌握使用。1958年,工作职责范围扩大,主要包括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排、伤病残军人安置、拥军优属、生产救灾、社会救济、麻风病院管理、社会福利、婚姻登记、民族、侨务、民主建设、收容遣送等工作。1960年,民政科改称劳动民政科,增加劳动工资、人事调动等工作项目。1968~1978年,在县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设福利组,除原来的业务外,又增加城镇居民疏散、下放、安置等管理业务。1979年,县政府内建立各业务行政机构,劳动民政分开,成立民政局。1980年,逐步配设区镇一级专职民政助理员。增加人口普查、地名普查、土地使用、移民安置、殡葬改革、烈士陵园等业务管理工作。 1987年,创办福利企业双扶公司。1990年,发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1.62万张,扣除奖金和承包费外,筹集社会福利基金1.28万元,1996社会福利、福利救济、优抚安置、社会事务管理及残病人事业等项工作均得到加强。 一、优抚安置 (一)优待 1、群众优待: 1950年,对缺少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实行代耕。 1979年,实行差额补助的办法,以生产队为基点,按全年总产量、总工分评定每个社员应分配的平均数,受优待户除自做工分外达不到平均数的,补足平均数;自做工分超过平均数的,优待补助工分不减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代耕制和优待劳动工日的优待办法,已不适应新的经济体制的要求。为确保烈军属、残废军人和一部分年老体弱的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不低于一般社员的平均生活水平,将优待劳动工分改为优待粮食及现金。 1984年以后,取消粮食优待,全部优待现金。以区乡统筹,核定标准,统一发放。 2、国家补助: 1950年开始,对贫困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复退军人等,根据各户困难大小给予临时性补贴。 1960年起,县政府对年老无依靠的烈属、失踪、病故军人家属,烈士、失踪、病故的军人遗孤,烈士、失踪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居城镇、人口多、收入不能维持一般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1985年1月,烈属、失踪、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在乡残废军人定补,改为发给生活补助费;在乡年老体弱多病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抚恤 1、牺牲、病故抚恤: 此类抚恤的范围是: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参战民兵、民工牺牲或病故后,除政府、部队进行妥善安葬,对家属生活有困难给予优待照顾外,民政部门凭所在地县(团)级以上单位颁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家属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2、残废军人抚恤: 1950~1952年,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粮食。1953年改发货币,一等和二等甲、乙级残废,残废金、抚恤金终身供给;三等甲、乙级残废,残废金终身供给,抚恤金一次性发给。 3、三属定期抚恤: 1985年1月起,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实行定期抚恤,停止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 1986年7月起,扩大定补范围。 1989年8月,已享受补助,但年老体弱,生活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在乡复员军人,予以调整标准。 (三)安置 1950年起,开始安置工作,主要对象是复员、退伍、志愿兵和义务兵以及军队退休、离休干部。安置的基本原则是:哪里来哪里去,实行原籍安置和归口安置。每接收一批,首先进行分析,按文化、技术等具体情况合理安置。 1950~1960年,每年10月,由县民政局、武装部等单位组成县安置办公室,负责全县的安置工作。回原籍农村安排的,由安置办公室通知区、乡,派出专人接回本地,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有困难的由当地帮助解决,需要修建房屋的,由县政府补助部分资金,群众出工帮助修建。缺少耕牛、农具、籽种的政府酌情给予解决。缺口粮的在政府回销粮中给予解决。对原来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入伍的,由县安置办公室介绍到原单位工作。 1983年以后,安置回农村的,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和文化知识情况,帮助扶持发展生产或作为双扶对象。 1、伤残军人安置: 1951年以来,接收安置伤残军人,部分安置到各部门工作享受伤残保健金,其余安置回农村享受伤残抚恤金。 2、地方退休人员安置: 按照“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军事系统无军籍的退休工人,均由民政部门接收管理”的国家规定。 3、城镇闲散人员疏散安置: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9~1970年,澄江县将城镇闲散人员、省市疏散人员疏散下乡,安置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安置后,有的自行返回城镇,成为无粮户关系的“黑人户”。1976年以后,按政策进行清理,除少数因婚姻等关系不能返城的,其余都给予返回城镇。 二、救济 (一)贫困户 1、农村贫困户救济 1950年以后,农户分到田地及生产资料,在一般情况下均能保证基本生活,但也有少数贫困户。对少数困难户的救济,一般是依靠集体、群众相互救济。 以生产自救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救济补助。在年终分配时,提取一定数量的粮食和现金,用予困难户的救济。对于人口多,劳动力少以及偶然发生意外的天灾,人员病故等而造成的生产、生活上有困难的家庭给予救济。除生产队给予适当的补助外,贫困户本人提出申请,由区乡政府核实后,上报县民政局批准后给予临时性贫困补助,每年春、夏、年关三次发放。 1990年,进行救济改革,由单纯救济改为扶贫,扶持发展生产及多种经营,脱贫致富。以单户扶持为主,兼扶乡镇企业。通过三年的扶持,全县75%的贫困户已脱贫和基本脱贫。 1996年,以连片扶持为重点,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扶持养殖业和运输、饮食业。 2、城镇贫困户救济 家居城镇的居民户,凡有劳动力的,民政部门组织他们从事各种力所能及的劳动。对病、残、老、孤、寡等丧失劳动力,无依无靠者给予临时困难救济或定期定量救济。 (二)福利 民国年间,民间公益福利多由商户、居民集资筹办,县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民国33年(1944),由县衙筹资建孤寡贫民救济院1所,有房20间,设管理人员1人,收容孤、寡、残疾人21人,每月由地方拨款购买仓米二百七十五公斤,年底发动县内富户募捐款物赈济。民国35年(1946),社会集资对孤老院进行修缮,完工后接收寡贫人员40名。 1950年以后,实施依靠群众及集体经济力量,互济互助,以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适当救助的福利方针。对没有依靠的孤寡老人、孤儿和病残者实行保吃、保住、保教、保穿、保葬的“五保”政策。实行分散供养,由生产队在年终分配和提留中,按实际供养数提取粮食和现金,逐月定量分配到“五保户”,民政部门每月发给生活补助。 1983年,农村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县政府明确规定,在落实生产责任制的同时,要落实“五保户”的生活供养标准。 1984年,广龙、龙街办事处率先办起敬老院。随后,万海、高西、华光、凤麓、右所也相继办起敬老院。 1990年,海口乡创办山区第一个敬老院,入院老人9人。 三、管理 (一)婚姻登记 民国以前,男女婚嫁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准,在民间自由办理,举行结婚、订婚仪式。纳妾现象也存在。民国年间,仍维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习俗。男女婚嫁无需政府过问,也不办理任何手续,如有婚姻纠葛,男方可任意将女方休去。在政府内工作的公务人员,结婚时不办任何手续,但离婚时必须办理离婚登记。 1950年,开始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逐步开始婚姻登记工作。1952年,各区、乡政府指定专人负责结婚登记工作,对男年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达到法定婚龄的由男女双方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登记,承认其符合法定婚姻,并发给结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由区、乡文书办理。1962年11月,开始使用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婚姻证书。对申请离婚的,首先由农村基层组织调解,如调解无效,须经区乡政府批准方可离婚,并发给离婚证书。少数在区乡政府不能调解的,上诉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进行判决。 1980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实行男满22岁、女满20岁,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984年后,充实加强区乡民政干部,婚姻登记工作由民政干部办理,使用省民政厅统一制定的结婚证、离婚证。 1990年开始,将每年的4~5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宣传月,逐年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全县婚姻登记率达100%。 (二)地名普查 县境内地名多以姓氏、人名、坐落方位、历史事件、屯兵设防、御敌战争、奇闻传说以及山、石、水、泉、树、花、邮驿、名特产而定,沿袭至今。 1980年11月15日~1982年8月,开展地名普查工作。全县普查各类地名656条,其中:县、公社、大队、居民委员会等行政单位区划45条;自然村、片村、独家村、废村、农点、地片村397条;城镇、街道、巷、居民点等17条;企业、事业、行政、各专业等单位使用名称21条;游览胜地、纪念地、寺庙等古迹和水库、桥梁、电站、沟渠等人工建筑物54条;山川、河流、湖泊等自然实体122条。根据实地考察和历史验证,地名来源有13种类型:以姓氏、人名命名的31条;以地形地势地貌得名的138条;以坐落方位得名的47条;以历史事件、屯兵设防、御敌战争、奇闻传说得名的68条;以植被、花草、竹木、气候、生态等得名的42条;以地物、产物、矿物得名的59条;以家畜、野生动物得名的14条;以吉祥嘉言、良好愿望得名的9条;以区域驻地、专业部门得名的76条;以土质、音色、水温、日照得名的16条;以片村、派生、新旧、大小、序数得名的36条;来历不明,还未查清的13条;其他类型的56条。 在656条地名中,沿用原名的361条,调整按规范译出的262条,恢复原用地名的25条,新命名或更名的7条。 1991年10月,成立县地名资料补查更新领导小组,开展地名资料补查更新工作,1992年12月结束。1993年10月和1994年8月,玉溪地区和云南省地名委员会组织验收小组,对县内地名补更工作进行验收,评定为优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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