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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志(三)--人口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03-29 15:56 点击率:2013打印 】【 关闭

  人 口

  澄江的人口变化受各个时期社会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明末清初,战乱频繁,军民仅余2万余人,道光初年全县有3.7万余人。民国8年(1919),人口发展到6.7万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人口有所增长。50年代末期,人口减少。60~70年代,人口自然增长率较高。1978年后实行计划生育,人口出生率降低,但县境内土地面积小,人口密度大。到1996年底有140 327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82人。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进行过全县人口普查,提供了较准确的人口数据。

  第一章 人口及分布

  第一节 人 口

  澄江县的人口数量明朝以前无资料可考。明末有2 462户,其中:军户799户,民户999户,杂役户495户,马站户138户,铺兵户30户,窑户1户;人口11 943人,其中:男9 217人,女2 726人。

  万历二十六年(1598)阳宗县有486户,其中:军户252户,民户187户,杂役户34户,马站户8户,铺兵户5户;人口10 272人,其中:男6 222人,女4 050人。

  清康熙三十一年(1692),河阳清查户口,男增620人,女增260人。到三十三年(1694年),阳宗男增350人,女增170人。

  道光元年(1821)有14 119户,37 880人,其中:土著民户9 807户,人口28 883人;土著屯户4 312户,人口8 997人。

  道光五年(1825)有14 131户,37 441人,其中:土著民户9 733户,28 170人;土著屯户4 398户,9 271人。

  道光十年(1830)有13 548户,34 124人,其中:土著民户9 349户,24 733人;土著屯户4 199户,9 391人。

  道光十五年(1835)有17 446户,35 903人,其中:土著户11 278户,26 163人;土著屯户6 168户,9 740人。

  道光二十年(1840)有22 306户,55 220人,其中:土著户14 583户,37 738人;土著屯户7 723户,17 482人。

  道光二十五年(1845)有9 529户,41 747人,其中:土著户6 350户,31 849人;土著屯户3 179户,9 898人。

  宣统元年(1909)有11 059户,宣统二年有11 165户,其中男26 381,女24291,学童6856。

  民国8年(1919)有9 920户,47 158人,其中:男24 858人,女22 300人。

  民国13年(1924)有11 488户,51 190人,其中:男35 599人,女34 790人。

  民国27年(1938)有12 523户,67 299人,其中:男33 364人,女33 935人。

  民国33年(1944)有10 379户,57 754人,其中:男29 012人,女28 742人。

  民国36年(1947)有9 667户,59 524人,其中:男29 759,女29 765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扶持农业生产,人民安居乐业,人口得到快速发展。据1950~1996年的统计,47年中除1958年、1959年两年总人口比上年有所减少外,其他各年都比上年增加。具体可分为5个阶段:

  1952~1956年,土地改革后,生产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改善,5年中全县总人口增4007人,平均每年增加801人,增长率为10.2‰。

  1958~1959年,由于刮“五风”等原因,两年中减少10 317人,平均每年减少5 158人,增长率为-67.08‰、-1.4‰。

  1960~1973年,14年中,总人口增加38 561人,平均每年增加2 755人。

  1974~1988年,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发展,人口逐渐走向有计划生育,15年中人口增加19090人,平均每年增加1 273人,增长率为11.51‰。

  1989~1996年,8年中,总人口增加9 572人,平均每年增加1 196人。

  全县1952年有17 971户、73 430人,到1996年底,共有39 151户、142 287人,总户数增加21 180户,总人口增加68 857人。

  第二节 分 布

  1996年末,全县总人口140 327人,总面积773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181.5人。总人口比1995年增加1 176人,增长8.5‰,其中:农业人口125 632人,减少47人;非农业人口14 695人,增加1 223人,增长90.8‰。在总人口中,男性人口70 499人,占50.2%;女69 828人,占49.8%。全年出生人口2 692人,出生率19.26‰;死亡人口872人,死亡率5.92‰。人口自然增长率13.34‰。分乡镇为:

  凤麓镇:总人口15 699人,其中:男7 862人,女7 833人,农业人口5 815人,县级机关人口9 880人。土地面积8.8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 783人,耕地面积2 233.2亩。

  龙街镇:总人口48 995人,其中:男24 161人,女24 360人;农业人口47 624人,非农业人口1 371人。土地总面积185.3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267人,耕地面积38 984.4亩。

  阳宗镇:总人口21 187人,其中:男10 614人,女10 573人;农业人口20 561人,非农业人口626人。土地总面积143.46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47.7人,耕地面积24 068亩。

  右所乡:总人口33 490人,其中:男17 064人,女16 426人;农业人口31 496人,非农业人口1 994人。土地总面积80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418.6人,耕地面积23 065亩。

  海口乡:总人口10 254人,其中:男5 273人,女4 961人;农业人口9 645人,非农业人口609人。土地总面积102.7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99.8人,耕地面积14 924亩。

  九村乡:总人口10 706人,其中:男5 525人,女5 181人;农业人口10 491人,非农业人口215人。土地总面积109.3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98.68人,耕地面积14 924亩。

  第二章 构 成

  第一节 年龄构成

  根据1964年、1982年和1990年人口年龄构成的数据进行对比,其变化是:

  1982年全县第三次人口普查,人口年龄在总人口中:0~14周岁的有45 070人,占总人口的37.2%,较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有29 833人,占当时人口的38.6%,比重减少1.4%;15~59岁的有66 292人,占总人口的54.7%,1964年有42 627人,占当时人口的55.2%,比重减少0.5%;60岁以上有9 793人,占总人口的8.1%,1964年有4 754人,占当时总人口的6.2%,比重增1.9%,有百岁老人3人,最高年龄为106岁。1964年有百岁老人1人。

  1990年,全县人口普查总人口131 896人,其中:0~4岁12 796人,男6 496人,女6 300人;5~9岁9 044人,其中男4 501人,女4 543人;10~14岁12 430人,其中男6 300人,女6 130人;15~19岁17 020人,男8 696人,女8 324人;20~24岁16 584人,其中男8 273人,女8 311人;25~29岁13 355人,其中男6 600人,女6 755人;30~34岁6 548人,其中男3 218人,女3 330人;35~39岁9 197人,其中男4 751人,女4 446人;40~44岁6 831人,其中男3 506人,女3 325人;45~49岁5 389人,其中男2 820人,女2 569人;50~54岁5 276人,其中男2 610人,女2 666人;55~59岁4 907人,其中男2 495人,女2 412人;60~64岁4 131人,其中男2 080人,女2 051人;65~69岁3 520人,其中男1 629人,女1 891人;70~74岁2 304人,其中男980人,女1 324人;75~79岁1 538人,其中男641人,女897人;80~84岁762人,其中男240人,女522人;85~89岁224人,其中男66人,女158人;95~99岁7人,其中男2人,女5人;100岁以上1人,女1人。

  1996年进行1%人口抽样调查,此次抽样调查,科学的普查了全县的人口年龄结构情况,为以后的人口发展方向奠定了基础。

  第二节 性别构成

  澄江县总人口中女性人数高于男性。明清时期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52%左右,最低51%,最高52.7%;男性占总人口的48%,最低47.3%,最高49%。1952~1966年,女性人口上升较快,1967~1989年男性人口少于女性人口。

  1990年进行分年龄、性别人口普查,性别比女=100,全县0~4岁共有12 796人,其中男6 496人,女6 300人,性别比为103.11;5~9岁9 044人,其中男4 501人,女4 543人,性别比99.08;10~14岁12 430人,其中男6 300人,女6 130人,性别比102.77;15~19岁17 020人,其中男8 696人,女8 324人,性别比104.47;20~24岁16 584人,其中男8 273人,女8 311人,性别比99.54;25~29岁13 355人,其中男6 600人,女6 755人,性别比97.71;30~34岁6 548人,其中男3218人,女3 330人,性别比96.64;35~39岁9 197人,其中男4 751人,女4 446人,性别比106.96;40~44岁6 831人,其中男3 506人,女3 325人,性别比105.44;45~49岁5 389人,其中男2 820人,女2 569人,性别比109.77;50~54岁5 276人,其中男2 610人,女2 666人,性别比97.90;55~59岁4 907人,其中男2 495人,女2 412人,性别比103.44;60~64岁4 131人,其中男2 080人,女2 051人,性别比101.41;65~69岁3 520人,其中男1 629人,女1 891人,性别比86.14;70~74岁2 304人,其中男980人,女1 324人,性别比74.02;75~79岁1 538人,其中男641人,女897人,性别比71.46;80~84岁762人,其中男240人,女522人,性别比45.96;85~89岁224人,其中男66人,女158人,性别比41.77;90~94岁32人,其中男7人,女25人,性别比28;95~99岁7人,其中男2人,女5人,性别比25。从1990年的人口普查可以看出,随着年龄的增大,女性人口的存活数量逐渐比例大于男性。

  1996年,全县人口为140 327人,其中男70 499人,占总人口的50.2%;女69 828人,占49.8%。男性人口比女性多。

  第三节 文化构成

  澄江县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文化结构是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有60 505人,其中:大学毕业生258人,大学肄业或在校的有32人,高中文化3 755人,初中文化15 156人,小学41 304,每千人中拥有:大学毕业生2.5人,大学肄业或在校0.3人,高中31人,初中125人,小学341人。

  1990年全县有大学本科144人,大学专科365人,中专890人,高中4 552人,初中25 086人,小学52 662人,不识字或识字少32 807人。通过几年来的扫盲教育,全县人口文化结构发生了变化,至1996年全县考取本科17人,大专47人,中专13人;全县有在校高中生1 208人,初中4 875人,职中788人,小学14 344人。全县共有在校学生24 219人。

  第四节 职业构成

  据《澄江县统计局1986年资料》,1986年末从事国民经济各部门城乡劳动者人数为76 431人。其中:

  从事农、林、牧、渔、水劳动人数为60 476人;

  从事工业人数为5 179人;

  从事建筑业人数为2 340人;

  从事交通运输业人数为1 129人;

  从事商业、饮食、物资人数为3 264人;

  从事公用、居民服务业人数为191人;

  从事卫生事业人数为435人;

  从事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人数为1 395人;

  从事科学研究事业人数为22人;

  从事机关团体人数为980人;

  从事金融事业人数为53人;

  从事其他事业人数为967人。

  农村劳动力从业结构情况:

  全县为67 285人。其中:

  第一产业,从事种植业的53 473人,从事养殖业的6 607人。

  第一产业占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比重为87.9%。

  第二产业,从事乡、社工业人数为3 435人,从事建筑业人数为2 198人。

  第二产业占劳动力资源的比重为8.2%。

  第三产业,从事运输、邮电事业的为706人,从事商业、饮食服务业的650人,从事科学、文教卫生事业的260人,从事社务管理的为82人,从事其他事业的为864人。第三产生占劳动力资源的比重为3.7%。以上均为1986年《县统计局资料》。

  1990年全县在业人口81 155人,其中: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 016人;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702人;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630人;

  商业工作人员1 334人;

  服务性工作人员940人;

  农、林、牧、渔劳动者69 386人;

  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5 147人。

  1996年,全县社会劳动者人数91223人,其中:国有单位职工6 512人,城镇集体单位职工3 743人,乡村劳动者80 852人。从产业上分:第一产业69 684人,第二产业7 735人,第三产业13 804人。

  第五节 姓 氏

  据1996年公安局户口管理统计,全县各民族姓氏有:把、坝、包、保、暴、鲍、白、伯、柏、卑、奔、毕、费、布、潘、庞、裴、彭、皮、朴、平、蒲、普、溥、浦、马、麦、满、毛、梅、门、孟、米、苗、缪、牟、木、沐、莫、民、母、麻、卯、美、樊、凡、范、方、丰、封、冯、符、伏、阜、傅、付、奉、非、飞、达、代、戴、党、邓、翟、刁、刀、丁、董、窦、豆、杜、端、段、甸、冬、佟、谭、汤、唐、陶、泰、童、同、滕、腾、藤、田、涂、屠、土、那、纳、农、侬、年、倪、聂、宁、牛、赖、兰、蓝、冷、黎、梨、李、梁、廖、林、凌、伶、令、蔺、苓、刘、柳、龙、卢、鲁、陆、禄、吕、栾、罗、雷、另、郎、老、孔、可、柯、康、况、邝、葵、亢、阚、何、和、霍、贺、韩、海、洪、胡、哈、黄、侯、后、惠、?、王、汪、万、武、伍、吴、翁、温、文、魏、卫、鸟、邬、韦、欧阳、欧、安、阿、敖、熬、艾、昂、荀、简、?、能、游、喻、俞、蔡、菜、崔、曹、岑、从、寸、宋、苏、睢、锁、司、东、速、森、尹、杨、阳、业、叶、姚、晏、袁、严、原、闫、彦、颜、岳、永、英、尤、邪、雨、矣、于、殷、依、阴、燕、陈、车、池、赤、迟、褚、楚、茶、柴、常、程、成、昌、施、师、石、史、佘、帅、邵、沈、单、商、申、沙、尚、申、河、善、舒、寿、盛、束、栓、阮、邹、资、祖、宗、曾、增、自、左、佐、藏、徐、许、向、先、宪、胥、薛、虾、夏、辛、姓、香、刑、邢、奚、郗、希、解、熊、肖、谢、赵、朱、周、郑、詹、占、祝、章、张、仲、转、庄、渣、昭、招、卓、禚、查、召、竹、郝、虎、恒、化、华、花、姜、江、皆、金、巨、季、计、贾、假、觉、吉、居、姬、焦、蹇、晋、靳、景、井、君、钱、祁、棋、秦、钦、卿、全、强、瞿、启、仇、邱、丘、曲、乔、荞、戚、齐等,计354个姓。

  第三章 计划生育

  第一节 宣 传

  1963~1973年,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是进行节制生育的宣传教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同时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和党员带头采取节育措施。

  1974年以后,全县加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表彰先进。同时,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报告组,到各乡、村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报告。

  1979年,认真贯彻云南省有关计生文件,澄江县下发文件,全县的计划生育由过去的晚、稀、少转变为晚婚、晚育、少生、优生,重点突出少生,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杜绝多胎生育。

  全县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经历过4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11月8日至1981年5月4日,主要宣传贯彻的是不论机关、单位、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79年7月9日以后出生的第三胎为多子女,要征收多子女费,征收到子女满14周岁为止;

  第二阶段:1981年5月5日至1982年11月29日,主要执行机关单位、坝区农村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山区可以按3岁间隔生育二胎,违反者给予处罚;

  第三阶段:1982年11月30日至1984年11月4日,在生育政策上进行分类指导,全县分为三类:一类是机关单位、学校、厂社及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二类是坝区农村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三类是山区农村第一个孩子满4周岁可允许生育二胎;

  第四阶段:1984年11月5日开始,机关单位、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按照坝区第一个孩子满4周岁,山区第一个孩子满3周岁,可以安排生育二胎。

  1990~1992年全县的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是进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宣传教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坚决控制二孩间隔,杜绝多孩生育,制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实行按证生育,普及计生达标村、办。此时期全县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0年1月至1991年3月31日,主要是二孩间隔。坝区4周岁,山区3周岁,如达不到间隔生二孩的,从怀孕起,按每年罚款100元计算,罚到间隔期满,一次交清;

  第二阶段:1991年4月1日至1992年12月,不论坝区或山区,间隔一律达到4周岁以上才允许生育二孩,间隔达不到的,按每天罚款1~2元计算,罚到间隔期满,一次交清。机关单位、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按照《条例》规定第一个孩子满4周岁以上,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二孩。

  1993~1996年,继续贯彻《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狠抓“三为主”、“三结合”,建立健全基层台账,实行计划生育科学化管理,积极探索在全县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的“三结合”工作。

  第二节 措 施

  一 提倡晚婚晚育

  1982年中共澄江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作出规定:按法定年龄推迟3年结婚为晚婚(男25岁、女23岁)。婚假从3天延长为15天;女方24周岁生第一个孩子为晚育。晚育产假由75天延长为90天;晚育产假中又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为120天;延长假期间的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评先进和晋级。属农村社员由提留或超计划生育罚款中每天奖励5角,机关干部、职工延长休假时间有困难的,可按日增发标准工资,机关青年都要实行晚婚。

  1990年,县人民政府又规定:干部和职工双方达到晚婚的,婚假1个月;晚育者除产假外增加晚育假15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奖励休假30天。农业人口晚婚或晚育,减免本人应尽义务工10个。

  二 奖励优生优育

  1979年县革委会发文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女方所在单位一次发给150~200元奖金,每月发给5元的儿童保健费直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发给独生子女证,享受三优先。农村社员属这种情况的独生子女的奖金和保健费,发多少,由公社、大队、生产队参照机关研究决定,给工分、粮食也可以。对生了一孩因病不能再生的,自己不会生抱养一个的,不给奖金和儿童保健费,可发给独生子女证,享受三优先(优先就医、优先入托、优先入学)。

  1982年,中共澄江县委、县人民政府联发文规定“入托儿所、幼儿园、入学、就医、招工、招生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凭独生子女证优先安排;城市住房和农村自留地、宅居地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按两个孩子分给,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时,退休金加发5%”。

  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规定“有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可多承包给一个人的土地,多包部分不加提留(抱养办证的,只凭证享受‘三优先’,不多承包土地)”。生育一个孩子就做了结扎手术,因孩子死亡要求再生者,国家免费施行吻合手术。有的家庭有特殊情况,经主管单位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

  1991年县人民政府发文规定: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满14周岁止,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奖金100元,每月发给保健费5元,双职工由双方单位各付一半,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农民或城镇居民的,由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双方都是农业人口的由所在村公所、办事处解决。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又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奖励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至1996年全县仍执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 绝育的福利待遇

  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规定:“生育一个孩子产后结扎的,由医疗单位开给证明,职工手术后休息30天,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原无产假工分,手术后记给60天休息工分。”“采取结扎措施者,由所在单位或生产队给予适当营养补助费”。

  1983年县委、县政府发文规定:采取结扎和补救措施的,相应的营养费、误工补贴费要跟上。农村,男扎给30元,女扎给50无,引产后结扎给60元,手续医疗费由计划生育办公室报销。

  1991~1996年县人民政府执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

  1. 新婚妇女流产的或一

  1.孩妇女因采取措施失败而人工流产第一次的,给假20天,造成中期引产的,给假30天。

  2. 因结扎失败而人工流产的给假25天,农村的补助25元;引产的给假35天,农村的补助35元。

  3. 人工流产后同时放环的再给假5天,流产后同时结扎的,再给假20天。

  4. 按计划生育二孩的夫妇女扎的,给假30天,男扎10天,并由所在单位发给营养补助费50元。

  5. 职工施行放环手术的,给假7天,农村生育一孩后放环的给予奖金20元。

  6. 农村生育一孩后间隔期满或绝经取环的,给予误工补贴5元,职工绝经取环的给假3天。

  6. 上述假期不影响全勤评奖。计划生育主要是以教育为主,但对那些耐心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不落实节育措施,强行超生和非婚生育的人员,从经济、组织纪律等方面给予处罚,对破坏计划生育工作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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