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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澄江市二水厂、东岸水厂、二水厂扩建工程及右所集镇、九村集镇供水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编制说明


来源: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4-05-17 18:00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水不但是生命之源,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自来水价格由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组成。我市2021年至2023年城镇供水平均单位成本高达3.02/立方米,比2011年的1.75/立方米增加了1.27/立方米,增长了72.57%,出现供水成本严重倒挂。供水企业正常经营,不仅关系企业自身利益,也关系广大城乡居民的用水安全,在兼顾城乡居民和用水企业承受能力的同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调整自来水价格,有利于缓解企业经营压力,促进全市水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建设节水型城市。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定价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结合澄江实际,起草了《澄江市二水厂、东岸水厂、二水厂扩建工程及右所集镇、九村集镇供水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调整自来水价格的基本原则

(一)按《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的逐步实现城乡供水水网电网化运营,构建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的五同供水格局的目标要求,此次调价遵循同源、同网同供水主体、同价的原则。

(二)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三、改革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终端用户自来水分类水价调整水平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执行。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游泳池、水上乐园、歌舞厅、夜总会、洗浴(含浴足、桑拿、水疗等。

拟调整的终端自来水价格执行范围为供水工程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给排水公司二水厂2.2/立方米,博世科公司东岸水厂及二水厂扩建工程2.9/立方米,右镇集镇供水2.9/立方米,九村集镇供水3.7/立方米。村组公厕在不超过以上价格的前提下由各供水单位与村组双方协商确定

        2.非居民生活用水给排水公司二水厂3.1/立方米,博世科公司东岸水厂及二水厂扩建工程3.8/立方米,右镇集镇供水3.8/立方米,九村集镇供水4.3/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给排水公司二水厂、博世科公司东岸水厂及二水厂扩建工程、右镇集镇供水、九村集镇供水统一为6/立方米。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单位的高层楼房小区物业收取的二次加压费。

(二)分步调整方案

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对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博世科公司东岸水厂及二水厂扩建工程、右镇集镇供水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分两步调整到位。第一步202481日至2025731日,居民生活用水1.7/立方米调整为2.3/立方米;第20258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2.3/立方米调整为2.9/立方米

(三)终端用户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方案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继续设置三级级差,级差比例由1:1.5:2调整为1:1.5:3,计量方式每户按月计量,每户居民每月用水量基数18立方米调整为12立方米,具体如下:

第一阶梯用水量:0-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

第二阶梯用水量:12-17立方米(含17立方米);

第三阶梯用水量:17立方米以上。

对家庭人口超过3人(不含3人)且未将住宅用于经营活动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持云南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云南省居住证》居住地社区证明向供水单位或代收费单位申报,经供水单位或代收费单位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4立方米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或代收费单位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

四)建立与上游原水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当水资源费上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征收标准调整时,自来水销售价格同步联动调整调整后自来水终端价格=调整前自来水终端价格+上游原水价格增减额。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规定,由供水部门提出,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定后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不再启动听证等程序。

五)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持方案

继续对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实行水价优惠政策,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下降。农村及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及城镇低保户家庭以户为单位,凭民政部门提供给各供水单位的有效名册,给予每户每月免收3立方米水费的优惠(含污水处理费),超过部分按实收取。

         四、起草过程

20243,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市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工作要求,对二水厂、东岸水厂、二水厂扩建工程及右所集镇、九村集镇供水定价成本开展了调查、监审,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等充分征求人大、政协及相关部门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澄江市二水厂、东岸水厂、二水厂扩建工程及右所集镇、九村集镇供水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五、完成情况、

拟定6月中旬召开听证会,7月底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517

       相关信息: 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澄江市二水厂、东岸水厂、二水厂扩建工程及右所集镇、九村集镇供水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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