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给排水公司、澄江博世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右所镇龙泉供水站、九村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站、澄江市泽玉供水有限公司:
为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第45号令)等规定,在定价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组织听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基础上,制定提出了《澄江市二水厂、东岸水厂、二水厂扩建工程及右所集镇、九村集镇供水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经澄江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澄江市二水厂、东岸水厂、二水厂扩建工程及右所集镇、九村集镇供水自来水价格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终端用户自来水分类水价(含水资源税) (一)居民生活用水:给排水公司二水厂2.2元/立方米,博世科公司东岸水厂及二水厂扩建工程2.9元/立方米,右镇集镇供水2.9元/立方米,九村集镇供水3.7元/立方米。村组公厕在不超过以上价格的前提下由各供水单位与村组双方协商确定。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给排水公司二水厂3.1元/立方米,博世科公司东岸水厂及二水厂扩建工程3.8元/立方米,右镇集镇供水3.8元/立方米,九村集镇供水4.3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给排水公司二水厂、博世科公司东岸水厂及二水厂扩建工程、右所集镇供水、九村集镇供水统一为6元/立方米。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单位的高层楼房小区物业收取的二次加压费。 二、分步调整 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对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博世科公司东岸水厂及二水厂扩建工程、右所集镇供水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分两步调整到位。第一步:2025年6月10日至2026年6月9日,居民生活用水从1.7元/立方米调整为2.3元/立方米;第二步:2026年6月10日起,居民生活用水从2.3元/立方米调整为2.9元/立方米。 三、终端用户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政策。继续设置三级级差,级差比例由1:1.5:2调整为1:1.5:3,计量方式为每户按月计量,每户居民每月用水量基数由18立方米调整为12立方米,具体如下: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0—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 第二阶梯月用水量:12—17立方米(含17立方米);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17立方米以上。 对家庭人口超过3人(不含3人)且未将住宅用于经营活动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持云南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云南省居住证》或居住地社区证明向供水单位或代收费单位申报,经供水单位或代收费单位核实确认后,每增加1人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4立方米。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或代收费单位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 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按照《澄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澄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澄江县水利局关于印发<澄江县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澄发改发﹝2019﹞43号)文件,继续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转供体自来水趸售价格 趸售是指供水单位抄表至商住小区、村组等用户总表,尚未直接抄表到户,只向用户总表进行供水。 供水单位之间相互售水的按不低于定价单位成本不高于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趸售价格。给排水公司二水厂定价单位供水成本2.22元/立方米,博世科公司东岸水厂及二水厂扩建工程定价单位供水成本2.76元/立方米,右所集镇供水定价单位供水成本2.49元/立方米,九村集镇供水定价单位供水成本3.41元/立方米。 对没能实现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村组、商住小区、沿湖旅游地产项目等在终端用户自来水分类水价基础上扣减5%的价格趸售,由转供水单位先向供水单位申报不同用水性质的水量比例,供水单位核实后,按不同用水性质的水量比例计费。 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由转供水单位按照政府制定的终端用户自来水分类水价执行,可以实施终端用户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由转供水单位暂按政府制定的趸售水价向供水单位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从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渠道支出,不得向业主分摊。转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六、建立与上游原水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当水资源税、上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征收标准调整时,自来水销售价格同步联动调整,调整后自来水终端价格=调整前自来水终端价格+上游原水价格及水资源税调增减额。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规定,由供水部门提出,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定后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不再启动听证等程序。 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持 继续对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实行水价优惠政策,确保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下降。对农村及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及城镇低保户家庭,凭民政部门提供给各供水单位的有效名册,给予每人每月免收3立方米水费的优惠(含污水处理费),超过部分按实收取。 八、建立供水合理收益机制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建立合理的供水收益机制,澄江泽玉供水有限公司在澄江市给排水公司二水厂、澄江博世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二水厂扩建工程、右所及九村集镇供水工程供水范围内实施了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工程建成完工后委托给供水单位使用,澄江泽玉供水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依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按不超过折旧+准许收益的总和由各供水单位与澄江泽玉供水有限公司协商确定。 九、配套工作措施 (一)认真做好调整水价的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水价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各供水单位必须向用水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电视公益广告、墙体标语、微信平台等多种途径开展政策解读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络舆情,提高城乡居民节约用水和水是商品、用水交费的意识,取得广泛理解和支持,创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水价调整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管,全面提高供水服务水平 调价后供水单位要在保证让市民喝上“放心水、优质水”的同时,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稳定的服务。供水单位要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单位不得垄断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滥用垄断地位强制增加服务项目或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三)督促供水单位降本增效 水价调整后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管网改造、改善水质水压、弥补供水成本,供水单位要深挖内部潜力、节能降耗,切实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降低运营成本,减少水资源浪费,增强供水保障能力的同时提高经营效益。要全力加强水质检测投入力度,不断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十、执收范围 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的范围为二水厂、东岸水厂、二水厂扩建工程、右所及九村集镇供水工程共五个供水管网覆盖供水的范围。 十一、自来水价格调整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于 2025年6月10日起抄见水量执行。《关于调整澄江县县城供排水价格的通知》(澄发改〔2013〕67号)、《关于同意延续澄江县抚仙湖东岸供水有限公司供排水试行价格的函》(澄发改函〔2016〕33号)及《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集镇供水价格和全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澄发改发〔2020〕181号)文件中涉及集镇供水自来水价格的部分同时废止。 各供水单位要按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向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及时报告。 附件:1.澄江市给排水公司二水厂供水到户价格(含税)表 2.澄江博世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东岸水厂及二水厂扩建工程供水到户价格(含税)表 3.澄江市右所集镇供水工程供水到户价格(含税) 4.澄江市九村集镇供水工程供水到户价格(含税)表 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5月9日
附件:1﹒澄江市给排水公司二水厂供水到户价格(含税)表 | 用 户 类 别 | 阶 梯 | 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每户每月各档阶梯水量基数 | 自来水价格(元/立方米) | 水资源税 (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费(元/立方米) | 终端价格(元/立方米) | 执 行 范 围 | 备 注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 | 12立方米以下 (含12立方米) | 2 | 0.2(地表水) | 1.4 | 3.6 |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 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4立方米。对农村及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及城镇低保户家庭,给予每人每月免收3立方米水费的优惠(含污水处理费),超过部分按实收取。 | 第二阶梯 | 12-17立方米 (含17立方米) | 3 | 4.6 | 第三阶梯 | 17立方米以上 | 6 | 7.6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 | —— | 2.9 | 2.2 | 5.3 |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 | 污水处理费按照《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集镇供水价格和全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澄发改发〔2020〕181号)规定执行。水资源税按照《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额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财规〔2024〕18号)规定执行。 | 特种行业用水 | —— | —— | 5.8 | 3.5 | 9.5 | 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游泳池、水上乐园、歌舞厅、夜总会、洗浴(含浴足、桑拿、水疗)等。 |
附件:2﹒澄江博世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东岸水厂及二水厂扩建工程供水到户价格(含税)表 | 用 户 类 别 | 分 步 调 整 | 阶 梯 | 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每户每月各档阶梯水量基数 | 自来水价格(元/立方米) | 水资源税(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费(元/立方米) | 终端价格(元/立方米) | 执 行 范 围 | 备 注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步:2025年6月10日至2026年6月9日 | 第一阶梯 | 12立方米以下 (含12立方米) | 2.1 | 0.2(地表水) | 1.4 | 3.7 |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 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4立方米。对农村及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及城镇低保户家庭,给予每人每月免收3立方米水费的优惠(含污水处理费),超过部分按实收取。 | 第二阶梯 | 12-17立方米 (含17立方米) | 3.15 | 4.75 | 第三阶梯 | 17立方米以上 | 6.3 | 7.9 | 第二步:2026年6月10日起 | 第一阶梯 | 12立方米以下 (含12立方米) | 2.7 | 4.3 | 第二阶梯 | 12-17立方米 (含17立方米) | 4.05 | 5.65 | 第三阶梯 | 17立方米以上 | 8.1 | 9.7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 | —— | —— | 3.6 | 2.2 | 6 |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 | 污水处理费按照《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集镇供水价格和全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澄发改发〔2020〕181号)规定执行。水资源税按照《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额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财规〔2024〕18号)规定执行。 | 特种行业用水 | —— | —— | —— | 5.8 | 3.5 | 9.5 | 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游泳池、水上乐园、歌舞厅、夜总会、洗浴(含浴足、桑拿、水疗)等。 | 附件:3﹒澄江市右所集镇供水工程供水到户价格(含税)表 | 用 户 类 别 | 分 步 调 整 | 阶 梯 | 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每户每月各档阶梯水量基数 | 自来水价格(元/立方米) | 水资源税(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费(元/立方米) | 终端价格(元/立方米) | 执 行 范 围 | 备 注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步:2025年6月10日至2026年6月9日 | 第一阶梯 | 12立方米以下 (含12立方米) | 2.1 | 0.2元(地表水) | 1.4 | 3.7 |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 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4立方米。对农村及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及城镇低保户家庭,给予每人每月免收3立方米水费的优惠(含污水处理费),超过部分按实收取。 | 第二阶梯 | 12-17立方米 (含17立方米) | 3.15 | 4.75 | 第三阶梯 | 17立方米以上 | 6.3 | 7.9 | 第二步:2026年6月10日起 | 第一阶梯 | 12立方米以下 (含12立方米) | 2.7 | 4.3 | 第二阶梯 | 12-17立方米 (含17立方米) | 4.05 | 5.65 | 第三阶梯 | 17立方米以上 | 8.1 | 9.7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 | —— | —— | 3.6 | 2.2 | 6 |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 | 污水处理费按照《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集镇供水价格和全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澄发改发〔2020〕181号)规定执行。水资源税按照《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额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财规〔2024〕18号)规定执行。 | 特种行业用水 | —— | —— | —— | 5.8 | 3.5 | 9.5 | 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游泳池、水上乐园、歌舞厅、夜总会、洗浴(含浴足、桑拿、水疗)等。 | 附件:4﹒澄江市九村集镇供水工程供水到户价格(含税)表 | 用 户 类 别 | 阶 梯 | 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每户每月各档阶梯水量基数 | 自来水价格(元/立方米) | 水资源税(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费(元/立方米) | 终端价格(元/立方米) | 执 行 范 围 | 备 注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 | 12立方米以下 (含12立方米) | 3.2 | 0.5元(地下水) | 1.4 | 5.1 | 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 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4立方米。对农村及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及城镇低保户家庭,给予每人每月免收3立方米水费的优惠(含污水处理费),超过部分按实收取。 | 第二阶梯 | 12-17立方米 (含17立方米) | 4.8 | 6.7 | 第三阶梯 | 17立方米以上 | 9.6 | 11.5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 | —— | 3.8 | 2.2 | 6.5 |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 | 污水处理费按照《澄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集镇供水价格和全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澄发改发〔2020〕181号)规定执行。水资源税按照《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额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财规〔2024〕18号)规定执行。 | 特种行业用水 | —— | —— | 5.5 | 3.5 | 9.5 | 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游泳池、水上乐园、歌舞厅、夜总会、洗浴(含浴足、桑拿、水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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