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修订并印发了《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3〕11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规定,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 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为积极主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云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3—2020年)》(云政发〔2013〕108号),从2013年起开展了为期8年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搬迁、能力建设等相关工作。同时,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4〕3号)。 近年来,中央、省级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政策、任务目标调整,一是2021年2月8日,我省印发了《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10号),调整划分了地质灾害防治各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二是通过8年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云南省已发现的重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已基本完成治理,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将从单点的重特大隐患治理逐步向风险区防控、中小型隐患治理与防治能力建设转变。 为更规范地管理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中央、省级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巡视审计等各类监督检查和2022年开展专项核查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重新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方面 本次《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调整了中央、省级及省级以下事权及支出责任,以及涉及共同事权和支出责任事项的支持方式。二是突出了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了项目库管理。三是修订了省级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地类划分范围,将全省划分为4类地区,针对任务重,地方财力弱的州(市),省级财政补助比例高;任务轻,地方财力强的州(市),省级财政补助比例小,分类给予保障,充分体现财政补助标准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四是强化了资金监督和管理,引导地方改变“重项目争取,轻项目管理”的思维模式,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
三、新办法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办法》包含总则、支持范围、资金分级筹措与使用、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附则6个部分共2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包括《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明确了部门职责和分配原则。 (二)支持范围。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类型,以及多级支持、分级支持和不予支持范围。 (三)资金分级筹措与使用。规定了资金筹集、使用要求,按地类划分专项资金补助的比例,以及搬迁避让、综合治理、非工程类项目资金补助方式。 (四)资金管理。明确了项目库管理、预算管理、项目验收、结余管理及定期报告管理要求。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明确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绩效考核、处罚的要求。进一步强调了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压实了各级各部门在资金和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各类违规违法问题的处理。 (六)附则。鼓励各州(市)制定更符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原资金管理办法废止等事项。 四、新办法主要举措 (一)资金支持范围。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适用于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支持范围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搬迁、能力建设等。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得纳入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应由发展改革、水利、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 2.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生产经营等人为工程与经济活动引发、造成、遭受的地质灾害。 (二)明确各级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中央、省级及省级以下事权及支出责任,以及涉及共同事权和支出责任事项的支持方式。以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威胁人口数量、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地方可用财力(2016—2021年财政运行分析公布数据)作为测算因素,将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省级财政支持地区划分为4类给予保障,针对任务重、地方财力弱的州(市),省级财政补助比例高;任务轻、地方财力强的州(市),省级财政补助比例小,充分体现财政补助标准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各地省级财政支持比例详见《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 (三)强化项目库管理。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与年度重点任务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了项目库管理,完成前期立项论证工作,并符合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级别分别纳入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与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信息采集系统。 (四)调整综合治理项目支持方式。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在完成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地质灾害防治省级财政支持地区划分,分级筹措项目资金。中小型综合治理项目,改变之前由省级以下筹措资金的方式,采取省级以下专项资金支持完成所有建设任务并验收后,省级筹集资金按地类划分补助比例进行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五)项目与资金“双监控”。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主体需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执行进度、项目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填报至项目管理和资金监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省自然资源厅于每月10日前完成相关数据分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州(市),督促指导其做好整改及更新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针对偏离计划较大的项目按照相关预算管理规定处理。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施行日期拟定为2023年7月15日,实施期限是长期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