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澄江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3年5月28日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澄江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试行)》(澄政规〔20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为便于市直各部门、各镇(街道)及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内容,全面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户分类、村(社区)收集、镇(街道)转运、市处理”的集中处理机制,加快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澄江市城市管理局经过多方调研和意见征询,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澄江实际,认真研究后,形成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座谈、协调、论证、电子邮件等形式征求了各方意见。 二、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确定为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设施建设,健全管理体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基本形成,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不断提高,城乡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加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生活垃圾处理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依然存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依然面临严峻考验。同时,我市生活垃圾管理仍然存在各方责任划分不清晰;专项规划滞后,设施建设难落实;垃圾分类责任不清,标准不明,监管手段薄弱;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衔接机制不完善;垃圾处理信息不透明,监管手段薄弱等问题。因此,我市迫切需要制定出台《澄江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将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为深入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现代化水平的全面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四、《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职责分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明确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澄江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根据本辖区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处理的具体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运行管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是垃圾生活垃圾处理实行责任区制度,确定责任区的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和保洁制度,配备专门的保洁员,做到当天产生的垃圾当天清运。责任区内公路及道路主干道卫生整治,两侧及路面无杂草、无垃圾、无堆积物。房前屋后、公共区域卫生状况良好,整洁干净,同时做好规定的日常工作; 二是健全“户分类、村(社区)收集、镇(街道)转运、市处理”的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体系,按照规定执行。同时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减量化,鼓励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卫生设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生活垃圾应当采取袋装,每户应配有密闭、无渗漏、美观实用的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采取密闭化运输,不得抛洒滴漏;各村(社区)可按需设置生活垃圾中转房,中转房应配置污水收集、除臭灭蝇设施;各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做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置终端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 (四)资金保障。《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收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执行,费用收取后用于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的支出;各责任区内的生活垃圾由责任人负责收集、运输至垃圾中转站,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 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对辖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进行管理;各村(社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规民约”开展相应监管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置终端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市城市管理局、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澄江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查处违法处理生活垃圾的责任部门。 相关文件:澄政规〔2023〕6号 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澄江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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