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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五个方面应对!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12-31 10:58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房屋征收中,征收方给的评估价格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交易市场价,安置房地理位置偏僻,无证房认定违建不给补偿,相关程序不公开,都属于征收违法,变相降低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您可以从下面五个地方反驳对方。

第一,房屋评估价格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交易市场价

征收方采用的评估单价,周边类似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有较大偏差,部分被征收人自己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单价也远高于征收方目前所给的价格,可见目前补偿不合理,补偿标准未能反映房屋的实际价值,未能保障我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方的做法不合理。

第二,安置房位置较差,居住不便,市场价值低,降低了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

被征收人原来的房屋位于核心地带,周围有学校、医院、超市等设施生活配套齐全,公共交通便利,位于观景平台等著名景点,人文气息浓厚。而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均不合理,安置房缺乏适合的户型,安置房的地段和市场价值与之是不匹配的,差距甚远。

第三、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屋认定不合理,安置补偿过低。

被征收人的房屋大部分建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目前已经居住生活多年,虽然部分没有房屋产权证,但并不影响其合法性。无证的原因一方面是历史原因,另一方面是当地有关部门过错未办证,责任不在于被征收人。征收方当前一刀切,凡是无证一律不给或者少给补偿的做法,不符合以下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第四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规定:“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对于部分被征收人涉及住改非的房屋的补偿,征收方没有进行充分调查认定,补偿太低。

部分被征收人的房屋属于沿街门面房,地处黄金地段(景区内),交通便利,人流量大,租赁给不同商家可以收取丰厚的租金,同时,目前的市场交易价值非常高。但是征收方却没有充分调查、认定,将该房屋的补偿标准等同于一般住宅,降低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侵害了合法权益。

第五,涉及征收的有关事宜委托方不知情,征收方均未依法公开。

被征收人等对于本次征收的目的、征收范围、征收用途、政府的审批文件、评估公司的选定、安置房源的确定等等有关情况均不知情,征收方均没有向被征收人释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知晓或参与决策的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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