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澄江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澄政规〔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驻澄单位:
《澄江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8月25日第二届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澄江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澄江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澄江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江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澄政办发〔2023〕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城乡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含建筑垃圾、渣土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垃圾收集、垃圾运输及垃圾终端处理三方面的费用(不含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 澄江市(包含托管区路居镇、海镜社区、海关社区,不含阳宗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由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含暂住人口)等按规定缴纳,并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末端处置费用。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要做到应收尽收,征收后应及时通过市税务局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市财政局按预算拨付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凤麓街道除外)。凤麓街道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后,支出纳入市财政统筹预算保障。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发改、住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八条 澄江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托管区路居镇、海镜社区、海关社区,不含阳宗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包含暂住人口),均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性减免审批。
(二)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类别争议认定。
(三)负责处理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事宜。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应当综合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政支出能力,采取逐步调整、分步实施的办法。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十二条 为简化和规范计费方式与缴费过程,杜绝“拒交”、“漏交”、“舞弊”等问题,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采取随水价征收,居民住户采用每月每户定额征收,非居民住户主要采取“水消费系数法”进行征收,委托供水单位按月与水费一并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非居民住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要征收方式为“水消费系数法”,即通过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找出不同垃圾产生源(不同水消费群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垃圾排放量与其水消费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并用折算系数(指每消费1吨水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比率)测算其垃圾产生量及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也就是按用水量每消费1吨水产生垃圾的量测算的系数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下列非居民住户不适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未使用自来水及使用自备水源的非居民住户,包括没有实现集中供水的工业园区;使用自来水,但用水量没有单独计量的非居民住户;用水量小、垃圾量大的农集贸市场、屠宰厂等特殊群体;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自行收集、运输至指定地点的非居民住户;用水类别复杂,水表没有直抄到户的沿湖旅游大项目;建筑施工用地、临时大型活动场所等;其它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认定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欠缺合理性的非居民住户。对于不适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非居民住户,产生的垃圾具备计量条件的采用计量征收,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采用按经营面积计收。
第十四条 从事多项经营业务的非居民住户,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主营项目对应收费标准计征。用水形式发生变化的,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代收单位提出变更用水形式分类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调整用水形式分类。
对有独立水表适用“水消费系数法”的非居民住户实行收费下限管理,月用水量等于大于1吨低于5吨的按5吨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高于5吨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以水为主要原料或者使用高耗水技术工艺的工业企业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行收费上限管理,每年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5万元封顶。
自来水用户的管道发生爆管、滴漏等情况导致水表异常,并且用水量较上月增加50%以上的,由用户提出申请,经过供水单位核实后,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前3个月垃圾费的平均值缴纳;若自来水用户水表损坏,发生停表故障,则依照供水单位认定的用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
对采用计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非居民住户,由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测算实际垃圾量后按对应收费标准上门征收。
以供水企业或代收费单位为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每1水表视为1户;没有安装水表的居民户以居民户口簿为单位,一个居民户口簿为一户。没有直抄到户的物业管理小区或者总表对口供水计费的村组(社区),由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环境卫生管部门核定户数后,代收单位按照核定数量一次性向总表用户统一收取。
缴费人如对应该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异议,可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缴费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向住户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当在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费用,不得重复收费;转供水的管理方,向管理对象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应当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文件,不能加价收费。
第十六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文件要求,由市税务局委托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江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澄政办发〔2023〕15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其管理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使用实施方案,并且报市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备案。供水单位负责在收取水费时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手续费按中心城区执行的实际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5%核定。市财政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使用及征收经费保障工作。市审计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的确定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为提高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价格部门定期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一般按月征收,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应当每月1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市税务局,市税务局自收到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上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按照规定时限上缴国库,票证按相关规定进行结报缴销。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对经过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及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及城镇低保户家庭,以户为单位,给予免征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外免费开放的公厕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连续两个月及以上水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幼儿园、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中、小学校、医院等),按征收标准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社区公共服务场所、环卫设施设备、城市绿化、生态景观等公益性质用水,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消防和绿化用水,若仅是用于消防和绿化需求,而未与日常生活、办公用水混合使用,能单独计量,符合非营利性质的或者用水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并无关系的,均可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不征收。
农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场的管理者(摊位租金收益获得者)承担并缴纳。临时性摊点有管理者(摊位租金收益获得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管理者承担并缴纳。
对于没有向其提供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由该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经过核准后暂缓征收。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末端处置及代征手续费支出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分配比例为代征手续费5%、收集运输环节57%、处理环节38%,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直接上门征收的,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分配按实际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5%核定的征收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每年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的预算核拨相应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成本。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季度向市城市管理局报送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按照季度对票证使用单位开展票证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制定收费标准、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生活垃圾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有关规定,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时将未按时缴纳情况上报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依托融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依法依规公开曝光不缴纳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发改、税务、审计、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4日。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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