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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经营区域范围(第二批) 的通告


来源: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2025-11-20 17:44 点击率:0打印 】【 关闭


依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和《澄江市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区域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澄政规〔20243号)有关规定,现将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经营区域范围(第批)予以公布。

 

 

附件:1. 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经营区域范围情况说明

            2. 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经营区域范围(批)

 

 

 

 

 

 

 

 

 

 

附件1

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经营区域范围

情况说明

 

第一条 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经营区域工作符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国土空间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划定经营区域与抚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效衔接。

第二条 黄色虚线划定经营区域范围,严禁黄色虚线范围以外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若遇抚仙湖生态保护两线三区管控要求、国土空间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土地性质调整,划定经营区域范围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第四条 划定经营区域内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区域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管护政策。

第五条 划定经营区域范围临湖一侧边界线以抚仙湖最高法定水位线1723.35米为边界。

第六条 申请在划定经营区域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需制定详细的业态规划运营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提报涉及部门、乡镇开展联合审查,通过审查后严格按照《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经营区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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