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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的通知》(玉委〔2023〕3号)要求,澄江市高度重视,制定《中共澄江市委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江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的通知》(澄委〔2023〕33号),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反馈问题整改。现将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中“保护区居民退出工作推进慢”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馈问题 2022年11月,云南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玉溪市开展了第二轮第一批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2023年2月15日,督察组向玉溪市反馈《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报告指出:抚仙湖流域仍有350户1348人未按计划完成生态移民搬迁,其中涉及一级保护区范围内196户756人;杞麓湖一级保护区内有16宗23个问题图斑、建筑面积8386余平方米未按计划拆除;星云湖流域内96个违规违建问题图斑,还有4个未完成整改。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指出“抚仙湖保护区范围内违规建设老鹰地度假区项目”,玉溪市仅对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整改,未举一反三,对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该项目其他相关建筑设施、道路、其他建构物等进行排查整治,2022年被国家相关工作组发现指出。 2023年4月3日,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玉委〔2023〕3号),该问题整改时限为2025年年底,整改目标:力争完成抚仙湖流域350户1348人生态移民搬迁,加快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违规违建建构筑物整治,完成老鹰地度假区项目后续整改工作。 二、属实情况 属实。 三、重复情况 与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部分重复。 四、办结情况 该反馈问题已完成整改,办结。 五、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为坚决、全面、彻底完成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澄江市及时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 (一)整改措施一:按照《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严格落实原住居民村落管理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抚仙湖流域生态移民搬迁工作,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剩余未搬迁的村民房屋纳入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需逐步退出的历史遗留事项清单进行管控;生态保护缓冲区内剩余未搬迁的村民房屋,按照《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严格管控,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水、垃圾不入湖。 落实情况:一是澄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澄江市自然资源局召开图斑核对专题工作会议,核查生态移民搬迁350户剩余户是否位于核心管控区域,并将位于抚仙湖湖滨生态红线两侧的房屋精准到户,下发至沿湖4镇(街道)进行核查,统计核查结果。 二是进一步对环湖棚改暨生态移民搬迁350户余留户的具体信息进行梳理与核实。截至目前,涉及流域生态移民搬迁剩余350户1348人搬迁工作,完成搬迁18户60人(原一级保护区12户39人,原一级保护区外6户21人)。剩余332户1099人均已实现雨污分流,生活污水通过管网收集到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垃圾全部收集至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 三是鉴于当前需要搬迁未搬迁的332户已做到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同时因抚仙湖保护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原规划的生态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已失去对应资金来源,导致生态移民搬迁资金筹措面临极大困难,未建的生态移民搬迁项目若继续推进,将面临巨大的社会稳定风险,综合上述现实情况,剩余332户居民的搬迁补偿工作已无法持续开展。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规则》第九条“整改方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受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整改目标无法按时完成或者整改措施难以落实的,州(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在整改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对整改方案中有关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具体内容作出适当调整。涉及整改方案重大调整的,州(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提出调整建议,经州(市)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规定,澄江市人民政府在总体整改目标不变情况下,拟对原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抚仙湖‘三区’管控措施,围绕‘十四五’期间分批次、稳步有序推进剩余生态移民搬迁工作的目标,全力做好一级保护区内居民退出工作。”调整为:按照《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严格落实原住居民村落管理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抚仙湖流域生态移民搬迁工作,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剩余未搬迁的村民房屋纳入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需逐步退出的历史遗留事项清单进行管控;生态保护缓冲区内剩余未搬迁的村民房屋,按照《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严格管控,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水、垃圾不入湖。 四是积极对接玉溪市湖泊管理局、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整改事项。结合工作实际需求,澄江市人民政府函请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溪市湖泊管理局对整改措施调整事项进行共同研究,同意澄江市人民政府对该整改措施进行调整,并已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调整整改措施。2025年12月18日,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玉溪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部分措施的通知》(玉办通〔2025〕64号),2025年12月20日,中共澄江市委澄江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中共澄江市委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澄江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部分措施的通知》(澄委〔2025〕81号)。 (二)整改措施二:扎实推进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违规违建建构筑物整治,严格对照甄别优化整改要求,及时更新整治推进工作方案,明确每一个图斑整治责任,在资金、政策等要素保障到位的基础上,确保图斑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改。 落实情况:截至目前已完成100个一级保护区内建(构)筑物图斑拆除整改工作,面积27853.67平方米。剩余141个一级保护区内建构筑物图斑未拆除,面积60310.9平方米。 2022年3月30日省委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抚仙湖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两线”划定方案》,澄江市参照方案全面排查梳理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现状各类设施、建(构)筑物、产业、人口、土地利用等情况,形成了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和缓冲区4个事项清单(“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保留事项清单、退出事项清单、需逐步退出的历史遗留事项清单及生态保护缓冲区内逐步退出事项清单),于2023年9月13日正式上报省河长办。目前剩余141个一级保护区内图斑已纳入4个事项清单。 (三)整改措施三:全面彻底核查老鹰地度假区项目侵占抚仙湖一级保护区 12082.64平方米的1—4号地块,对仍占压一级保护区392平方米硬化地块的问题,开展拆除工作并复绿。 落实情况:拆除硬化场地6706平方米、建(构)筑物510平方米,回填土3305平方米,复绿9146.14平方米,植树7308株、清除通道铁门5道、拆除围栏4643米、拆除楼梯4部、路面平整381米,恢复该区域公共属性。具体如下: 1.希尔顿酒店区域。共拆除硬化地块6706平方米(其中一保区内约4000平方米,一保区外约2706平方米),拆除建(构)筑物510平方米,拆除通道铁门5道、围栏4366米、楼梯4部,回填土2707平方米,复绿9146.14平方米,植树6608株。 2.别墅区。拆除围栏107米,拆除抚仙湖太阳观测站门口围栏170米,栽种清香树700株,A16栋,水塘红土回填598立方米,9栋别墅前公共区域栈道路面平整364米。 (四)整改措施四: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25号)要求,把 1号地块会议中心主体建筑占压一级保护区的738.94平方米及澄江市泊岸VIP 住宅小区9栋别墅中6栋别墅主体建筑占压一级保护区的74.86 平方米,与整体建筑一并列入抚仙湖“两线”内生态保护核心区需逐步退出的历史遗留事项清单,存续期间实施严格管控,实现常态化监管。 落实情况:会议中心和6幢(A1、A2、A3、A5、A9、A16)别墅主体建筑仍占压一级保护区部分尚有813.8平方米,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纳入抚仙湖“两线”内生态保护核心区需逐步退出的历史遗留事项清单,存续期间实施常态化监管。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无。 七、责任追究情况 反馈问题整改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认真履职,无被责任追究 情况。 八、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对环湖棚改暨生态移民搬迁332户余留户,按照《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严格落实原住居民村落管理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抚仙湖流域生态移民搬迁工作,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剩余未搬迁的村民房屋纳入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需逐步退出的历史遗留事项清单进行管控;生态保护缓冲区内剩余未搬迁的村民房屋,按照《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严格管控,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水、垃圾不入湖。 二是目前剩余141个一级保护区内图斑已纳入4个事项清单,下步将严格落实抚仙湖两线三区管控措施,按照4个事项清单既定措施有序退出。 三是严格执行《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25号)和《抚仙湖保护“三区”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管控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牢牢守住抚仙湖流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加强日常巡查监管,持续巩固问题整改成效。 四是严格落实《抚仙湖沿湖项目已建建筑监管办法(试行)》,杜绝抚仙湖岸线公共景观资源“私有化”,推动抚仙湖流域常态化保护、长效化治理、绿色化发展。 澄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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