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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5日20时13分,玉溪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龙街社区龙街六组一房屋起火。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调派澄江市人民西路消防救援站4车24人前往处置,于21时48分将火扑灭。 事故发生后,澄江市人民政府、玉溪市消防救援支队高度重视,先后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作出指示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澄江市人民政府成立了“4·1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市消防救援局牵头龙街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等10家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定火灾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 调查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查明了死者和起火建筑相关情况。同时,调查组坚持举一反三,深入剖析了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龙街社区龙街六组张某某户“4·15”亡人火灾起火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19时40分许,起火部位(起火点)位于起火房间南侧墙角距卧室门1.37米处,事故原因为张某某在卧室内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村民小组所有,单层砖混结构,正南北向,占地面积约35平方米。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直接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尸体位置位于起火房间东北侧墙角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6980.00元(陆仟玖佰捌拾元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现经过 2026年4月15日19时40分至20时许,张某(张某某侄子)在家听到隔壁有“噼啪”爆炸的声音,下楼发现张某某使用的房屋房顶已经烧穿起火,尝试自行扑救无果后拨打119电话报警。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群众报警后,玉溪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派澄江市人民西路消防救援站出动4车24人前往处置,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后,立即开展火灾扑救工作,21时48分扑灭火情,22时24分处置结束。 三、事故原因 (一)火灾原因认定 1.直接原因:经现场勘验、询问走访、调取物证、检验鉴定等,定性起火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综合现场报警时间、烟气排放、死者生活习惯、现场火灾负荷、火灾现场烧损等情况,结合火灾蔓延发展规律,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19时40分许。起火部位(起火点)位于起火房间南侧墙角距卧室门1.37米处。 2.间接原因:一是死者为一级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自我认知与避险能力不足,抵御灾害能力极低,存在根本性安全隐患。二是死者在室内用火习惯随意,且火源周边即堆放有大量易燃杂物,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三是死者独居无亲属共同生活照料,火情突发后无法及时察觉险情,加之燃烧的杂物、外窗的金属防盗网封堵了两侧的逃生路线,多重隐患叠加导致人员在火灾中遇难。四是死者监护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不高,对没有自主生活能力的老人在房间内用火未加以合理引导或采取其他措施予坚决制止,对火源的管控不到位,导致火灾风险和隐患突出。 四、勘验调查 (一)现场勘验情况。 火灾发生后,玉溪市消防救援支队安排人员到火灾现场协助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专项勘验等步骤,调查组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勘验,提取了相关痕迹物证,并委托有关单位对燃烧残留物、现场痕迹物证、尸体等进行鉴定工作。现场勘验情况如下: 1.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1)该火灾现场为单层砖混结构,东西长7米,南北宽5.1米,占地面积约35平方米。内部以实体砖墙分隔为东、西两间房间,房间门开设于墙面南侧,两个房间内各有一扇朝北开设的窗户。 2.死者居住卧室基本情况 (1)火灾现场位于东侧张某某自住房间内。地面采用水泥抹平,屋内树脂瓦已烧穿坍塌。房间长4.5米、宽2.65米,门洞安装有金属门框未见门扇。北侧金属门框受热变形严重,南侧保持原样,贴合于门洞墙面。门框内南侧墙面烟熏痕较北侧轻,北侧烟熏痕底部距地面0.6米,南侧烟熏痕底部距地面1.6米。可见大量金属、塑料编织线交织缠绕,栓、绑于东侧房间窗户防盗栏与房间金属门框上沿之间,与西侧房间线束经房间金属门框上沿连通。房间内部全部过火,地面可见碎瓷砖、少量动物骨头,地面残留的石块、棉絮、衣物、烟头、打火机等杂物,表面均有过火痕迹。房间南侧墙面距卧室门1.37米地面有形似火塘石块围、放于墙角。房间内地面南侧烧毁程度较北侧重。 (二)走访调查情况。 共走访调查包括火灾现场第一报警人、死者监护人、亲属、邻居、社区和小组的工作人员在内的9名人员,制作询问笔录9份。走访调查情况如下: 1.第一报警人为张某,报警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20时13分,发现火灾并开展扑救无果后电话报警。起火当天(15日)13时左右,张某某自住房间内也有起火情况,被报警人及时扑灭。 2.对死者监护人询问,得知死者父母双亡、无儿无女,精神异常。有长期拾荒、在住所内堆积易燃废弃物并在房屋内点火焚烧垃圾的习惯。 3.走访询问周边住户,对家庭关系、日常生活情况等进行排查,未发现明显经济纠纷或者家庭内部矛盾纠纷情况。 4.经调查,死者张某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常年独居,习惯性捡拾烟头、打火机、废弃垃圾、废旧衣物、被褥、编织袋等生活垃圾堆积在房间里,且有在房屋内用火的习惯。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龙街社区龙街六组张某某户“4·15”亡人火灾为一般火灾事故。① 六、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情况 (一)关于使用管理情况。该房屋产权系村小组所有,仅供张某某居住,故不存在使用管理责任。 (二)消防产品调查情况。起火建筑不属于经营性场所,现场无任何消防设施器材,故不涉及消防产品调查工作。 (三)基层组织监管不到位。一是社区、小组定期对张某某堆放的垃圾开展清理,但仅局限于屋外露天场地内堆放的垃圾,对屋内堆放的可燃物未有效清理。二是该房屋此前已多次发生火灾,但街道、社区、小组均采取更多有效管控措施规避同类灾害事故发生。三是工作责任流于形式,小组包保责任人仅定期拍摄张某某照片作为上门帮扶记录,针对其面临的实际安全隐患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直接责任追究。该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达到了“两案”立案标准,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②,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其他责任追究。根据《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澄江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责任追究,建议市人民政府对龙街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责令龙街街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由龙街街道对社区、小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八、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全面摸底排查。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本次亡人火灾事故惨痛教训,重点强化“四类重点人群”的排查管控和关爱帮扶工作,重新摸排并建立底数和隐患清单,不漏一人;镇(街道)、村(社区)联动民政、卫健、综治等职能部门,建立精神异常等特殊高危人群消防安全专项包保、常态化联合巡查制度,同时明确重点人群安全管控纳入网格员、村(社区)、小组工作人员的核心工作职责,细化到人、定岗定责。 (二)整治清除风险。严格落实隐患闭环整治机制,对排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采取分级整治机制,对一般性隐患督促立行立改;对电气线路老化、消防设施缺失、违规住人等隐患采用限期整改;对无力自行整改的孤寡老人、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由属地镇(街道)统筹村(社区)、物业、志愿力量上门协助整改,同步推进老旧民房电气线路改造、简易喷淋、独立烟感报警器安装、可燃杂物清理等基础防控工作,常态化开展隐患回头看,杜绝问题隐患反弹。 (三)落实精准宣传。对重点人群推进靶向精准宣教工作,组织镇(街道)、村(社区)、网格人员、消防宣传员、志愿者针对重点人群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自救逃生能力差、用火用电常识匮乏等突出问题,通过“敲门入户”等普及“三清三关”、初期火灾处置及火场逃生自救知识,同时重点强化精神异常人员特殊人群监护人员的日常监管,提升基层群众火灾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①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②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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