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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05-30 00:00 点击率: 13打印 】【 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本市管理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澄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管理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数量管理、科学规划、规范有序的布局原则。

第六条 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根据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确定本市管理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数量。

 

第七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商业楼宇、商业综合体、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等场所设置电子烟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

第九条 新设置电子烟零售点,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 300米。

 第十条 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一条 主营业务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二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三条 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四条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五条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十二)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十五)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六条 按照尊重市场的原则,在《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公布前(2021年11月 10日前)已经注册经营,并按期如实报送相关信息经查证属实的,过渡期内(2022年9月30日前)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不受本规划第条、第条限制。

第十七条 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周围(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200米范围内,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八条 距离测量方法:

(一)本规定中现场核查零售点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或幼儿园、中小学校学生通勤出入口。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所有出入口均需满足本规定,间距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测量结果为准。

(二)主要测量标准如下:

1.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无障碍的,以新申请人店面与参照物最靠近的两边之间的距离进行计算。

2.涉及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不同楼层的持证零售户与新申请人之间测量时不作各自参照物;其他商业区域,地面一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因测量工具无法精确测量其间距的局限性)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测量时统一按各自地面一层通行出入口最靠近参照物边测量。

3.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同一楼层涉及部分店面向外的,测量时按市场外店面对待;部分店面内外相通的,测量时,内外持证户和学校通勤出入口均设为该零售点的参照物测量,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市场内店面,测量参照物为市场内部持证户。分区的市场原则上能物理分割的按各自独立市场进行认定;无法物理分割的统一按一个市场进行认定。

4.测量参照物为5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场、超市或500平方米大型酒店等服务娱乐类,若难以确认其店面位置的,一般以最近通行出入口边为测量点。

5.测量可通行距离时,不得穿越公路、街道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不考虑与公路、街道对面的间距。

(三)具体测量示意图如下:

1.同侧零售点测量标准

图片1.png


2.不同侧零售点测量标准 

图片2.png

3.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零售点测量标准

图片3.png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澄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规划自2022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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