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澄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报告》的公告 (第3号) 《澄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报告》,已由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同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 附件: 1、《澄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报告 2、《澄江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2020年12月24日 《澄江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澄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 听证报告 为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按照省、市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澄江市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9:00组织召开了《澄江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澄江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二)听证会准备情况 澄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澄江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举行听证会,为组织好这次听证会,澄江市烟草专卖局对召开听证会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制定了具体的听证工作方案,并作了以下准备工作: 1、发布听证公告 2020年11月26日,在澄江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了《云南省澄江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公告》,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目的、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名额的确定原则,以及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内容。 2、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2020年12月4日前,确定了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和旁听人员。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代表26名(其中:持证卷烟零售户代表5名,未持证工商户代表5名,消费者代表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代表等11名),听证主持人1名,决策发言人3名,听证监察人2名,旁听人6名,听证记录人2名。 (一)听证主持人 徐勇贤 澄江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二)决策发言人 文云祥 澄江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祁 骁 澄江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室主任 李 彬 澄江市烟草专卖局区域市场部主任 (三)听证记录人 王玉珏 澄江市烟草专卖局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 晨 澄江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室内管员 (四)听证监察人 韩国辉 澄江市政府办公室正科级督查专员 吴春明 澄江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股长 (五)听证代表 朱家飞 澄江市人大代表 九村社区书记、主任 李 琦 澄江市政协办经济农业农村委主任 邵贵能 澄江市公安局副局长 代博仁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杜跃梅 澄江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洪晟尧 澄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张秋平 澄江市司法局法制股 张佳顺 澄江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及政策法规股 龚树学 澄江市残疾人联合会维权科 侯劲松 澄江市烟草产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兆鸿 玉溪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 杨珍珍 持证卷烟零售户代表 李忠毅 持证卷烟零售户代表 张会芬 持证卷烟零售户代表 陈 峰 持证卷烟零售户代表 孙文学 持证卷烟零售户代表 李志新 未持证工商户代表 杨朋飞 未持证工商户代表 杨艳容 未持证工商户代表 刘双凤 未持证工商户代表 邓 婧 未持证工商户代表 钱 宏 消费者代表 林 忠 消费者代表 鲁 娟 消费者代表 文 清 消费者代表 孙峻峰 消费者代表 (六)旁听人 徐燕茹 刘毅伟 马俊涛 曾艳 徐玮 高霞 3、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 2020年12月4日,在澄江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了《云南省澄江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旁听人员及听证代表人员名单等事项。同时,在听证会举行前,将《澄江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等听证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4、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 2020年12月15日前,起草并准备好了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使用材料和会场发放的材料,完成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0年12月16日上午9:00—11:30时,听证会在澄江市烟草专卖局综合楼三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澄江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徐勇贤同志主持,其他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应到会听证代表26人,实到26人,旁听人6名,决策发言人3名,听证监察人2名,听证记录人2名到会。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是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是听证记录员在听证监察人监督下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是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是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是听证代表就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事宜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决策发言人根据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意见逐一进行答辩; 六是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七是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八是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二、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5名听证代表针对《澄江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否有必要制定、是否合理发表了意见。听证代表一致认为及时调整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非常有必要并希望尽快实施。 (二)各位听证代表就相关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一是对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为什么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还可以办理烟证;二是为什么中小学附近不能设置卷烟零售点;三是是否可以将在农村办理烟证后订购的卷烟,拿到县城的商铺去卖;四是新规定实施后,对经营卷烟多年的持证户,是否会有影响;五是是否会在新规定中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澄江市烟草专卖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将《澄江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十八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2017年8月1日起实施的《玉溪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玉烟专【2017】31号)停止执行。进一步完善《澄江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使其更符合澄江市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澄江市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22日 《澄江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澄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若经营场所与住所为一体的,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以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住所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在实地核查时,申请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同一区域、同一地段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含连锁经营店)布局实行“一店一证、一店一订、一店一码”按需设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定的许可范围内: (一)申请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早点店、烧烤店等无独立售卖商品区域,如:结算柜台、货架、卷烟展示柜等,经营场所不以开架形式提供零售商品需求,且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相关特定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中小学校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实地测量为准,城区100米(含100米)内、集镇及农村50米(含50米)内。其中:经营范围涉及文体用品的无论是城区或集镇及农村均为100米(含100米)内。 2.青少年宫、培训教育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定的许可范围内: 1. 经营场所不以开架形式提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包括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小区车库、厂区内或医院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 2.临时搭建的或可移动的建筑物、书报亭、流动摊点,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3.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4.餐饮加工区域与经营区域没有封闭的物理隔断,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对于非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等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洗浴足浴、药妆医械、保健品店、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古董店、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建材商店、照相馆、农畜养殖、化肥农药、床上用品、窗帘制售、肉制品加工售卖、纯粮油加工售卖店、奶茶店、冷饮店、母婴用品店、棋牌室、糕点店、酒制品生产散卖、果蔬饮品、烧烤小吃店、成人用品店、家具店、陶瓷店、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限制标准: (一)小区域总量限制标准 1.高铁站、客运车站、客运火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 2.军队大院、监狱、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3.高速公路服务区分A、B区的,各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未分区的设置2个零售点。 4.自然聚居地、社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等零售点的设置,按本区域实际居住人口布局,原则上200人/100户(含)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200人/100户以上400人/200户(含)以下设置2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实际居住人口以街道、乡派出所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总量+距离限制标准 1.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工商户商铺数量,每10户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且零售点不得超过该市场内工商户总数的10%;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1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临街铺面按距离限制标准。 2.自贸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大型厂矿、大专院校、旅游景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工商户商铺数量,每10户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且零售点不得超过该区域内工商户总数的10%;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1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距离限制标准 不在小区域总量限制和总量+距离限制范围外的零售点,实行距离限制。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以烟草专卖局实地核查、现场测量结果为准,不低于50米(含50米);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可适当降低距离标准,也不作为周边新增零售点的有效参照物,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适当降低距离、数量标准,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中小学校周边除外); (二)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与除本企业连锁门店外的零售点之间可适当降低距离标准,但同一企业连锁经营门店之间需间隔50米以上,并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中小学校周边除外); (三)四星以上(含四星)星级酒店可适当降低距离标准,每个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中小学校周边除外); 第十条 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持有当地民政、残联、社区、街道(乡)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小区域总量限制、总量+距离限制和距离限制,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且为本人亲自经营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中小学校周边除外)。 第十一条 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后不满两年的,不享受第九条、第十条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第八条中的小区域总量限制、总量+距离限制区域,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和办证受理场所公示信息为准;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达到控制标准时,在该区域按照“退一进一”的方式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过控制标准的,按照“只出不进”的原则依法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发布合理化布局规定前已取得的零售许可证,原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原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中距离和总量的限制(中小学校周边除外),但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五款第四项的,不予延续。 第十四条 距离测量方法: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出入口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之间的可通行距离。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所有出入口均需满足本规定。 测量可通行距离时,不得穿越公路、街道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不考虑与公路、街道对面的间距。测量示意图如下: (一) 同侧零售点测量标准  (二) 不同侧零售点测量标准 
(三) 中小学校周边零售点测量标准  (四) 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测量标准 如: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 a + b + c
(五) 转角零售点测量标准 如: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 a + b + c (六) 有道路隔离零售点测量标准 如:新申请人与参照物间距= a + b + c

(七) 无隔离带零售点测量标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低于”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2017年8月1日起实施的《玉溪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玉烟专【2017】31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澄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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