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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举行 《澄江市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来源:澄江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01-30 17:16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为了推行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澄江市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参与度,提高自然资源管理措施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的相关要求,按照《澄江市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公告(第1号)和(第2号)的要求,澄江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听证机关)于202411915:00在澄江市自然资源局7楼会议室举行了《澄江市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澄江市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是否合法、适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相关部门、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公布如下:

一、听证事由

根据《云南省自然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便笺〔2023969号)、《云南省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工作实施方案》、《云南省园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技术方案》、《云南省林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技术方案》、《云南省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技术方案》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综合分析园地、林地、草地质量,加快建立政府公示价格体系。澄江市自然资源局20238月全面启动澄江市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经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内业测算、初步成果编制、意见征询,形成了澄江市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此次听证会。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听证会时间:2024119日(星期1500

听证会地点:澄江市自然资源局7会议室。

、听证会召开情况

(一)准备情况

20231212,按规定在澄江市人民政府网上发布了澄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举行《澄江市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的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等相关内容。

202419,发公布了澄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举行《澄江市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会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及听证代表等事项。

(二)听证会召开

2024119日(星期五)1500澄江市自然资源局7楼会议室举行《澄江市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参会人员共26(其中听证代表21人,听证主持人1人,决策发言人1人,听证记录员1人,听证监察人1人,技术单位陈述人1人)。听证会由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潘治伟同志主持,决策发言人由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潘治伟同志、市自然资源局权益股股长李安同志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市司法局张秋平同志担任,听证记录员由市自然资源局饶磊同志担任

本次听证会到会人员共计26人,其中:实到听证代表21人,听证会参加人员共21人,符合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由听证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简要介绍与会听证代表;由听证会主持人介绍会议纪律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2.由主持人介绍澄江市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开展情况;

3.由技术单位负责介绍本次澄江市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测算情况;

4.由听证代表对成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并填写听证意见

5.由技术单位负责对上述提出的问题进行统一解释,暂时无法答复的或有待商榷的会后在3号公告中统一说明;

6.由听证监察人对此次听证会的程序及合法性做发言;

7.由听证会主持人对此次听证会进行总结。

、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此次听证会上,到会的听证代表踊跃发言,对《澄江市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草案)》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梳理和汇总,归纳总结如下:

1.原则同意成果(草案),多方征求意见,完善资料。

2.园地、林地、草地分别按30年、70年、30年,能否考虑市场价格变动。

3.基准地价使用权限需进一步明确。

4.鉴于园地、草地有部分地上附着物,为此建议测算时考虑地上附着物部分的价值因素。

5.建议把园林地附着物纳入计算。

6.园地草地和林地的划分应结合澄江市发展机制、两线三区划定等适当调整;

7.对于园地林地面积重新核定,结合现有实际情况,全面准确统计数据;

8.对于园地林地的划分应根据现状核实;

9.公益林纳入商品林进行测算是否符合要求?

10.区分公益林、商品林,把公益林划为级,商品林划为级、级;

11.价格需进一步测算,是否过高(偏高)。

12.建议提高林地、草地基准地价。

13.建议林地草地基准地价低于园地;

14.与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对,建议调整草地0.83万元/亩价格,调高。

15.建议与云自然资2023169号文件核对相关价格标准,便于项目实施

、听证代表提出的建议的处理情况

针对参会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及问题,澄江市自然资源局与技术承担单位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研究,形成意见答复如下:

1.针对第1条意见,予以采纳。

2.针对第2条意见,采纳并说明: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园林草基准地价技术规程,本次设定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内涵中的权利年期分别按30年、70年、30根据规程,当评估的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地价水平与实际市场状况有较大差别,或实际的园地、林地、草地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等,为保证基准地价现势性,对现行基准地价进行更新修正。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和政府管理需求自行确定动态或定期更新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采用定期更新的,可与级别更新同步开展

3.针对第3条意见,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权利类型界定以承包经营权为主,权属未发生转变,后续利用不得改变用途,适用于土地流转;区片综合地价权利类型界定近似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土地用途一般会发生改变,适用于土地征收。

4.针对第45条意见,园地基准地价制定仅考虑土地的生产利用价值,暂不考虑地上作物的价值。基准地价测算时要剥离地上附着物的价值,因此,在测算样点地价的时候要将不同类型作物的树体价值扣除,测算土地的价值。基准地价修正到宗地地价时,再根据宗地种植的作物类型进行修正。林地基准地价制定应包含地上物和定着物价值。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管理应用特殊需要,基准地价内涵也可以设定为不含地上附着物和定着物价值。草地基准地价制定不包含地上物,仅考虑土地的生产利用价值。

5.针对第678条意见,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的对象是澄江市域范围内最新国土变更调查的现状园地、林地和草地,图斑地类及面积以最新国土变更调查为准。若外业调查时发现图斑地类不符或发生了变化,仍以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的图斑、地类、面积为准开展评价。飞地按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的形式组织数据。

6.针对第910条意见,未予采纳,根据全国园林草地分等定级工作专班下发的《全国园、林、草地分等定级技术问答》第六期:关于公益林(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问题,根据《林地分等定级规程》,林地分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应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分别定级。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各地公益林区划基础存在差异,本次林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中,所有林地均可按商品林指标体系定级,并评估其经济价值。

7.针对第11条意见,予以采纳,本次澄江市首次建立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体系,与玉溪市其他各县区保持同步制定。在基准地价方面,结合各县(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与横向对比,调整后,本次澄江市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平均水平低于玉溪市红塔区高于其他县区,这也与玉溪市各县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园地林地草地流转交易情况相衔接

8.针对第12条意见,未予采纳,本次园地林地草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适用于土地使用权流转,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为区域平均价,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实际流转过程中,具体宗地的流转地价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结合基准地价修正体系进行评估。

9.针对第13条意见,予以采纳,成果(草案)中澄江市林地草地基准地价低于园地基准地价。

10.针对第1415条意见,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农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一种征地补偿标准,不属于市场价格范畴,是所有权的由集体到国有的转移园林草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属于有限年期内流转价格,用于完善政府公示价格体系,成果应用领域广泛,可以促进园地、林地、草地的流转,规范园地、林地、草地的管理和市场化,有助于显化维护资产,能够为今后园地、林地、草地转让、出租、抵押等价值评估行为提供参考,并为租赁、转让、转租等流转行为提供科学合理的指导价格。同时为今后修编国土空间规划提供园地、林地、草地的数量、质量、布局及各单元的自然利用及经济属性信息等,促进资源管理向数量、质量与生态保护并重转变提供基础支撑,实现数量、质量上的综合管理,达到可持续的生态保护。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种征地补偿标准,不属于市场价格范畴,与基准地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需要进行衔接

下一步将督促技术承担单位根据此次听证会议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一步对更新成果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完整的技术成果,通过验收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澄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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