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玉溪市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全面履行好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起草了《玉溪市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权方案》),现就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必要性 为加强抚仙湖保护管理工作,理顺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抚仙湖保护治理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制定《行政处罚权方案》对权责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构建非常必要。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4.《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 5.《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三、起草过程 按照《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规定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在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澄江抚仙湖实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玉溪市澄江市人民政府设立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作为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为《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共78项)所列行政处罚事项。 澄江市抚仙湖管理局 2024年5月21日 相关信息: 关于《玉溪市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玉溪市抚仙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征集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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