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行政许可条件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组织农业相关产业生产等农业经营能力(资质);应当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信用记录,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付、风险防范等资金保障能力;近3年内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银行资信不良记录等。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第七条 审批应当提供的材料。
受让方为个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征信证明材料。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及对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拟流转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会议纪要。
(六)涉及委托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委托书;涉及再流转的,需提供取得原承包户同意的证明材料。
(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经营风险评估、以往流转土地经营权备案记录等材料。
受让方为组织的,除提供以上(三)(四)(五)(六)(七)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八)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证件。
(九)经营主体章程。
(十)企业征信证明材料。
(十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分别提供所涉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十二)农业经营能力(受让方的农业项目经营团队、拟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流转风险保证及防范措施情况)或者资质证明。
第八条 受让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对已经通过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对未开展审查审核的,终止审查审核。
第九条 审批应当按以下权限分级进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一)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2000亩(含)以上。
(二)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州(市)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一)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1000亩(含)—2000亩(不含)之间。
(二)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区)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一)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0亩(含)—1000亩(不含)之间。
(二)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
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含)—500亩(不含)之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条 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不含)以下的,适用简易审查审核程序,经发包方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受让方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以上的,应先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再流转的,要取得原承包户同意;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提出申请。受让方向拟流转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审批所需材料。
(三)作出受理决定。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分级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转发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材料及审批结果报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审批结果转发乡(镇)人民政府。
由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县级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转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材料及审批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审批结果转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勘验等形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不通过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收到县级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审批不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转发州(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十三条 审批结果有效期为流转意向协议中规定的起止日期。
第十四条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许可需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 受让方实际经营项目未按照审批申请材料实施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撤销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