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张XX,男,36岁,出生日期:1986年08月18日,身份证号码:520402XXXX08180XXX,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XX村三组,现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XX村三组,持驾驶证号为:520402XXXX08180XXX,档案编号为:522470048XXX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06月05日,有效期至:2025年06月05日,张XX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未受伤。(联系电话:13885398XXX) 王XX,男,21岁,出生日期:2001年12月19日,身份证号码:530422XXXX12190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街道广龙社区XXX村五组82号,现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镇广龙小镇XX苑11-6号,持驾驶证号为:53042XXXX12190XXX,档案编号为:530400241XXX的“C1D”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21年05月07日,有效期至:2027年05月07日。王XX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08月07日02时许死亡(经鉴定:王XX符合交通事故机械外力作用致颅脑、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3577727XXX) 二、车辆基本情况 张XX驾驶车辆型号:解放牌CA4250P77K25T1E5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号牌:贵B595XX,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20年08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8月31日,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1人,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车辆所有人:六盘水恒达运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XXX路26号23层2306室,保险情况: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牵引车辆型号:德源达牌DYV9400CCYE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号牌:鲁HQ0XX挂,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20年09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3800Kg,实载54815kg,车辆所有人:济宁宇轩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万张街道XX村东S252省道路西(卡晟公司院内)。 王XX驾驶车辆型号:本田牌SDH125T-37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号牌:云FPQ8XX,该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20年07月3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7月31日,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1人。车辆所有人:王XX,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街道广龙社区XXX村五组82号,保险情况: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环湖北路与梁王大道交叉路口,环湖北路呈东西走向,西至江川区,东至海口镇,环湖北路路口处以中心隔离栏及隔离花台划分南、北双向四车道及非机动车道,快车道宽350cm,慢车道宽350cm,非机动车道宽400cm。梁王大道呈南北走向,北至澄江市区,南至抚仙湖,梁王大道路口处以中心隔离栏及隔离花台划分东、西双向四车道及非机动车道,快车道宽350cm,慢车道宽350cm,非机动车道宽250cm。该路段路面性质为沥青,路表潮湿,路面平坦,事故发生时为夜间雨天,有路灯照明,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环湖北路与仙湖大道交叉路口西侧由东向西方向设有限速标志,小型轿车限速为70km/h,其他车限速为60km/h。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8月06日,张XX驾驶贵B595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Q0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澄江市环湖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环湖北路与梁王大道交叉路口等待绿灯放行,23时28分许绿灯放行,张XX驾驶贵B595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Q0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未开启转向灯以约为14km/h的速度左转弯欲驶入梁王大道时,遇王XX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云FPQ8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以约为55km/h的速度沿环湖北路由东向西通过该路口,王XX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倒地后,人、车向前滑移过程中与贵B595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后被碾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XX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8月7日02时许死亡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五、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为2023年08月06日23时28分许;事故地点:环湖北路与梁王大道交叉路口。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现场勘查情况摘要如下:事故现场位于环湖北路与梁王大道交叉路口,环湖北路呈东西走向,西至江川区,东至海口镇,环湖北路路口处以中心隔离栏及隔离花台划分南、北双向四车道及非机动车道,快车道宽350cm,慢车道宽350cm,非机动车道宽400cm。梁王大道呈南北走向,北至澄江市区,南至抚仙湖,梁王大道路口处以中心隔离栏及隔离花台划分东、西双向四车道及非机动车道,快车道宽350cm,慢车道宽350cm,非机动车道宽250cm。该路段路面性质为沥青,路表潮湿,路面平坦,事故发生时为夜间雨天,有路灯照明,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环湖北路与仙湖大道交叉路口西侧由东向西方向设有限速标志,小型轿车限速为70km/h,其他车限速为60km/h。 3、监控视屏资料:事故发生后值班民警调取了周边视频监控,视频监控还原了整个事故发生的经过。 4、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事故发生后澄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08月07日01时传唤事故当事人张XX到澄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办案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张XX于2023年08月18日到澄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反应车辆保险过期问题题值班民警记录并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08月25日对王XX家属王宗仁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5、云南省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澄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部门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材送检,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一款规定。 六、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张XX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王XX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通过路口疏于观察,未减速慢行、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张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张XX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王XX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七、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1、存在问题:张XX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王XX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通过路口疏于观察,未减速慢行、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2、预防对策建议:加强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对驾驶人及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宣传教育和违法处理,用身边典型案例教育广大驾驶人员及交通参与者,遵纪守法。
澄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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