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司法局政府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司法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对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四条 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主动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五条 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机制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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