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气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科室。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五条 澄江市气象局办公室是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知道、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知道、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本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负责公开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保存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我单位掌握的范围内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调整的,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法律、法规对我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此其规定。 第八条 本单位应当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我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履行各项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接收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本单位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开展相关审查; (五)本单位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 (六)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组织开展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履行本单位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更的,由继承其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管理职能所涉及政府信息的公开;没有继承机关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管理职能所涉及政府信息的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中不能确定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政府信息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权利人未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而决定予以公开的,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我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本单位可以在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鼓励行政机关积极拓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利用手机短信、语音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在办公场所、社区服务场所设立信息公开窗口、信息公告栏或者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新闻发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迅速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
《澄江市气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