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 事项目录清单(2025年版)


来源: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5-11-04 11:13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事项,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制订、修订情况及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编制了《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5年版)》,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共5类,共计123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107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给付4项,现予以公布。

序号执法主体事项类型事项名称依据备注
1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一)《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制。州(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附件2《经省政府同意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二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下放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审批权限为辖区内所有企业”。

2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4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5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6项:“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六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职业介绍工作,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指导、服务、管理职业介绍工作。”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九条:“(三)县以下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第63项:“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处理决定:下放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7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欺诈劳动者。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职业培训欺诈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11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12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职业中介机构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3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在特定工作岗位之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以招用人员或者职业培训为名欺诈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职业培训欺诈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有关证照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公开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和有关证照。职业介绍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佩戴职业介绍服务证。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给予有关单位和个人警告,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17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8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9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欺诈、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具备用工、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主体资格,擅自招用工、从事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26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和参与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和参与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按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7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组织劳动力供求洽谈会、组织劳动者跨县(市、区)流动就业和开展职业培训; 
28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出卖、出租、转借或复印张贴职业介绍许可证; 
29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五条:凡有本条例第十五条(一)至(六)项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
30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发布招用信息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发布招用信息的;
31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职业介绍专职工作人员未取得职业介绍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

32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不参加职业介绍机构年审的;
33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补足责任保证金的
34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省外职业介绍机构在我省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35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36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7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38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9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372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40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41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42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
43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培训机构支付社会力量办学责任保证金用于赔偿后,未按照规定补足缺额,经劳动保障部门通知停止办学期间,仍然进行办学活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社会力量办学责任保证金用于赔偿后,未按照规定补足缺额,通知停止办学期间,仍然进行办学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4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者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宣布鉴定结果无效,退还申请鉴定人员交纳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5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者使用无效许可证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其鉴定结果无效,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47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49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警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50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担保等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抵押金、保证金、集资款及其他名目的费用,或者以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等证件,作为录用职工的条件。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收取职工钱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的,按每收取一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1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2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53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54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其他事项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55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
56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57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企业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拖延答复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
58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企业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59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企业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四)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
60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61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62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63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64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65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66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67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8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9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70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人超出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71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限期责令改正决定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资保证金处理决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增存1%工程款或者1个月工资总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增存工资保证金处理决定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72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73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74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75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76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给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77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78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延长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没有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79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产假规定的处罚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80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延长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81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82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单位、个人或者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83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84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85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86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87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88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89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90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92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93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94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95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96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7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8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缴。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其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01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102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103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104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二)不按规定参加劳动执法年审的。
105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逾期不执行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一)(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一)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指令的。
106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三)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
107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人才合理流动的。(三)侵害流动人员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的。(四)流动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害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五)提供虚假证件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108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擅自发布人才招聘广告或者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办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人才招聘广告或者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
109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人才中介组织擅自扩大业务范围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扩大业务范围的。

110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人才中介组织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

111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人才中介组织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提供虚假测评结果,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流动人员的;

112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对人才中介组织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才中介组织,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提供、发布虚假人才信息,扰乱人才市场秩序的。

113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部门规章:《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规范性文件:《玉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7号)第十条: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规范性文件:《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条: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114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15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省政府规章:《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玉溪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16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117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规范性文件:《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组织查处少报、漏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及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118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检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119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申报工伤认定人员资料审查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120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失业保险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提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资料,由失业保险机构核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制定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到指定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第二章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草案,由统筹地失业保险机构组织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送省失业保险机构备案。经批准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应当向社会公布。 

121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提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资料,由失业保险机构核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制定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到指定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第二章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草案,由统筹地失业保险机构组织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送省失业保险机构备案。经批准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应当向社会公布。 

122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三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规范性文件:《玉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玉溪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县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5、规范性文件:《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澄江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23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本办法实施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失去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高于0.3亩,但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规范性文件:《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一)经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统一征收土地的。(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
规范性文件:《澄江市被征地农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参保对象:
1、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全部失地或大部分失地的本组农业户实有人员;被征地村民小组的土地面积以实有面积为准。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征地时间以批准征地机关的批文为准。
2、被征地后,新出生、因婚姻关系新迁入全部失地或大部分失地村民小组的农业户实有人员。
3、原属本组(全部失地或大部分失地)的农业户口人员,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参加过土地承包的,因婚姻关系等原因,户口迁出本组在本县范围内落户,迁到新组但没有分到土地的,纳入参保对象。
4、农转非人员。原属本组(全部失地或大部分失地)的农业户口人员,因各种原因转为非农户口后,仍在本组生活居住且无稳定收入的,纳入参保对象。

附件澄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5年版).xlsx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滇公网安备 53042202000011号 备案号 滇ICP备11001977号 网站标识码 5304220003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IPv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