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投资促进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明确一位单位领导分管,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逐件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报经本总部负责人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定密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再报主管领导审批,最后由承办人将保密审查审批后的整套资料报送至信息公开媒体机构或网站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公开。初审意见、部门审核和领导审批签字均需手写签名并存档备查,未经保密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拟定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领导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六条 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澄江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