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是自然资源局对公众服务的窗口,是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互联网上发布权威信息的主要平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府信息为主,主要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条 报送信息,需要公布至门户网站,其信息发布依据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自然资源系统的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依据本制度对门户网站信息实施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七条 门户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门户网站的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正规的渠道。 第九条 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十条 局各股室、中心、队、所依据澄江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栏目所涉及相关内容,负责向门户网站提供本单位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局各股室、中心、所及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局办公室。 第十二条 通过局门户网站和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平台公布。报送至局的政务信息,由局办公室发布至市局门户网站。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三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局各股室、中心、队、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审核程序: (一)局各股室、中心、队、所以本局名义发布的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通知公告、相关文件、领导讲话、重要会议等政府公开信息,由该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把关,送交局办公室发布。 (二)局提供的信息,由该局分管此项工作领导审批上报至市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发布。 (三)在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时,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在文件公开发布同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保证政策文件通过局网站发布时同步推出政策解读信息。 (四)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网站管理人员审核把关,注明转载出处,经网站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五)互动类栏目信息由信息采编人员初审后,经网站分管领导审核后再上网发布。 (六)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局信息内容所涉及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再经办公室主任及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核准后,由局办公室发布。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影响; (五)内容是否真实,语言表述是否准确; (六)发布的时间节点是否及时有效; (七)是否符合规划、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其他涉及股室业务数据保密要求;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局办公室负责对局各股室、中心、队、所的信息报送工作进行日常检查、 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局各股室、中心、队、所要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要按照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八条 门户网站栏目、功能等的调整,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网站科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局各股室、中心、队、所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一周(紧急信息除外)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字,经市政府信息股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公众办事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并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三条 门户网站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 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若密码忘记,应及时与网站后台工作人员联系。 第二十四条 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提供信息的科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澄江市自然资源局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澄江市自然资源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澄江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市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保密审查工作由澄江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分管领导审查;(四)澄江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八、各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 十二、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工作,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五、各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六、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澄江市自然资源局 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清单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五、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六、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七、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 八、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九、行政查处事项信息; 十、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务数据; 十一、涉及工作秘密并且公开后会妨碍检查、调查、取证、处理等正常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对公共利益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信息;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信息; 十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其他信息。 .
澄江市自然资源局 政府信息公开源头认定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属性的范围 公文公开属性的范围: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二、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发文稿纸和正式行文版记上方分别设立“公开方式”认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认定依据 1.《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2.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3.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认定主体 1.公文制作单位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进行认定把关。其中,以市局、市局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由下属起草单位或牵头起草单位确定其公开属性,未标识公开属性的或标识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未说明理由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单位重新办理。 2.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3.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四、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文件制发后应当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在政府门户网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非主动公开目录)并在网上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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