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云南澄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编制了《云南澄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云南澄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云南澄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股室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云南澄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yncj.gov.cn/cjxzfxxgk/cjgyyqglwyh/)上查阅或者直接搜索信息,也可以到云南澄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阅(办公地址:澄江市九村镇万诺产业园办公楼)。 (一)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以下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3.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有以下八类: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园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云南澄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云南澄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澄江市九村镇万诺产业园办公楼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00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7-6817028传真号码:0877-6817028 邮政编码:652500 电子邮箱:cjgyyq@126.com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云南澄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云南澄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云南澄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云南澄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协助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澄江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4.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申请:申请人进入“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在线填写《澄江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链接: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RLXState?bmid=78e4806b-01a9-4e14-8f62-5074c3573db9&pid=17440b2f-05f8-4f16-a97b-d4a8201914f9)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会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 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5.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6. 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7.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8.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9.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10.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将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申请时间规定 1.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会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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