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委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化石委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化石委每周工作动态,重点工作信息,澄江化石地、博物馆相关专业知识,中央、省级、市级媒体刊发的重要评论、重点理论文章; (五)化石委预算、决算信息; (六)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在公开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六条 单位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我委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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