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我委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总体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积极稳妥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切实规范各科(室)、馆政务公开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应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二、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及依据 (一)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在行政决定作出前本机关内部或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过程性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五)信访、投诉、举报类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六)档案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条:“......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七)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工作秘密。 在单位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 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工作秘密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内涵相近,也属可不予公开范围。因“工作秘密”目前尚缺乏法定解释,并且未被明确列入《条例》相关免予公开的范围,在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中,对“工作秘密”事项应参照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的相关规定慎重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三、相关要求 (一)各科(室)、馆应梳理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项信息,细化本单位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做到具体、详细、明确。 (二)各科(室)、馆对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三)各科(室)、馆应依据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依法依规公开政府信息,应结合实际制定政务公开事项标准(至少包括事项名称、依据、内容要求、主体、时限、方式等要素),做到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政府信息全面、完整、准确、及时公开。 (四)各科(室)、馆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及时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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