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委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六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 各科(室)、馆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未经审查批准,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 各科(室)、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三)其他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填写《澄江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供各科(室)、馆经办人员审查内容并签字; (二)提供各科(室)、馆的主要负责人审核,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并签字; (三)提供各科(室)、馆的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公开并签字; (四)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委办公室开展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科(室)、馆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各科(室)、馆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查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办公室对其他科室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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