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委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推动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融合、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规 〔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一条 科普宣教科是全委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委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发展等工作。 第二条 宣传、网信、机构编制、公安、通信管理部门是全委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协同监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共同做好网站安全管理、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 (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三条 我委是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共建单位。 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应栏目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保障任务,对所发布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安全性具体负责。 第四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承担建设规划、运维管理、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承担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主办单位必须加强资质审核,签订承办及保密协议,明确约定权责条款,确保承办单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服务到位、安全到位,同时强化日常监督、过程监督、结果考核。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办网用网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主办单位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要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政府网站建设 第六条 我委不允许单独建设政府网站,需在澄江市政府网站集中进行政务公开。 第四章 政务新媒体建设 第七条 开办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秉承共融互补理念,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第八条 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办政务新媒体。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 第九条 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类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应主动适应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形势,不断优化平台呈现界面和操作设置,丰富完善应用功能,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积极拓展多语言和无障碍服务页面,强化搜索、注册支付等便民功能和特色服务;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全面支持 IPv6 ( 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严禁“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规定要求,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 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开设平台的实际,合理规划栏目功能,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等。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账号开设、变更、关停、注销,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同意,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并及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玉溪市政务新媒体备案发布管理系统”完成政务新媒体信息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新开设政务新媒体,需报备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二)单位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并经主要领导签批同意; (三)人员管理、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四)信息发布审核机制; (五)安全运维情况; (六) 地图使用情况; (七) 政务新媒体的名称、实名认证、版面栏目设计情况; (八) 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明确权责及签订保密协议情况; 第十三条 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无专人维护、长期无更新、安全保障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坚决予以关停;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不符合开设要求的政务新媒体,先整合后关停。予以关停的政务新媒体,要按程序注销有关认证信息。 第五章 信息内容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单位要压实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信息发布机制。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开办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和更新信息。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十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信息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全面履行内容审核把关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转载信息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政机关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按照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定级备案、安全建设、等级测评和整改加固工作。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责任制。技术安全由平台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内容安全由主办单位负责。主办单位要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工作移交、保密承诺、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七章 监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普宣教科要加强日常内容监测,对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开设、内容发布质量、更新数量等进行日常监管,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交流渠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 委办公室和科普宣教科要定期自查整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严重)表述错误、泄露(违法收集)个人隐私、问题地图、商业广告(软文)等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委办公室和科普宣教科要做好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值班值守工作,重大重要时期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发现违法有害及不良信息或重特大舆情信息等应第一时间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二十五条 因政务新媒体管理不当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舆情信息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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