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六被告在课间玩耍中致使原告受伤,虽无主观故意,但均存在一定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作用相当,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由六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韶山某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的职责和义务,本案中的“碰瓷”游戏,在事故发生前学生曾多次玩过,被告韶山某学校未意识到该游戏具有危险性,亦未对此问题进行训诫、纠正、制止,存在安全隐患;被告韶山某学校在课间休息时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事故发生后,没有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虽学校制度及会议记录、班主任工作手册中提及安全管理制度,但学校未能证明其制度已执行到位,因此韶山某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综上所述,韶山某学校应承担责任。
被告小虎、小天、小可家长辩称三被告不是直接侵权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六被告共同参加游戏,在玩耍中致使原告受伤,六被告的作用和地位相当,况且均为自控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不应亦不便区分各自责任。因此,六被告的侵权责任均等。
综上,法院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各方的责任比例为:小欢、小乐、小龙、小虎、小天、小可六被告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法定代理人各自赔偿原告小勇损失8,745.01元;被告韶山某学校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小勇损失52,470.07元(学校购买了校园意外责任险,其中25,000元已由保险理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