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重新修订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9月29日正式公布,标志着抚仙湖管理工作迈上了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轨道。为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修改的基本内容,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条例》,11月24日晚,澄江县政府组织召开了第55次常务会议,汇报了《条例》修正的有关情况。
本次修改坚持从严管理、保护优先、问题导向的原则,对原《条例》章节和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对部分文字和24个方面的内容作了修改,重点解决了11个突出问题。
一是调整了水位高程,将最高蓄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由1722.50米和1720.80米分别调整为国家高程基准1723.35米和1721.65米。
二是在管理体制上明确了属地管理原则。规定市、县政府对建设项目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责任,倡导全民参与,提出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参与抚仙湖保护的条款,加强了市抚仙湖管理机构保护职责,明确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沿湖县区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承担抚仙湖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是对抚仙湖资源保护费作了相应规定,对经市政府批准、在二级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明确规定应当进行生态补偿,按照规划项目用地缴纳抚仙湖保护生态补偿费。
四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禁止畜禽放牧和规模养殖;二级保护区内限制畜禽规模养殖,逐步削减畜禽规模养殖数量”的规定,并对应设定了处罚条款。
五是对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居民、旅游项目经营者和旅游者“在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乱扔泡沫塑料餐具、塑料袋等垃圾和废弃物”、“露营、野炊”等污染水体、破坏景观以及不文明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定了处罚条款。
六是明确规定“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对宾馆、饭店、客栈排污等污染行为设定了处罚规定,增加禁白禁磷禁药规定。
七是加强抚仙湖流域管理和空间的约束。按照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流域开发要与环境、资源、人口相适应,对在二级保护区内开发的项目,增加“限制开发程度、人口密度”的约束性规定,针对新开发的项目,设置了禁止性规定。
八是增加了“预防、控制生态退化”和“25度以上坡耕地试行退耕还林还草”的规定。
九是规范了一级保护区的建设。新《条例》增加了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设施的规定。
十是将玉溪市在抚仙湖保护中探索和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条例》内容,明确“四退三还”、入湖河道管理责任制等规定。
十一是补充完善了法律责任,对新增加的禁止性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根据环保法、渔业法等上位法变动和经济发展情况,对现行处罚标准作了部分调整,缩小了处罚上限和下限之间的幅度,压缩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加重了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按日计罚”规定。
新《条例》呈现六大亮点:一是为体现从严保护要求;二是完善了城乡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的内容;三是为了解决当前处罚标准过低的问题;四是“按日计罚写入”条例;五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六是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澄江县旅游发展局 发布人:澄江县旅游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