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区讲解活动行为,保障旅游者和讲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澄江县旅游业的发展,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讲解员是指:经过专业培训,经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许可,在澄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企事业单位、景区景点为旅游、参观、考察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在澄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讲解服务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讲解员必须持证上岗。讲解人员须经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的旅游基础知识培训及专业知识培训后,由澄江县旅游发展局统一颁发讲解员证。讲解员证的式样、内容由澄江县旅游发展局统一制作。讲解员证应当贴有讲解人员照片,并载明其姓名、编号、服务单位等。
第四条 讲解员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由澄江县旅游发展局换发新证。
第五条 讲解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讲解员证遗失的,须向澄江县旅游发展局申请挂失后,方可申请补发。
讲解员证的换发、补发,由澄江县旅游发展局办理。讲解员必须服从旅游行政部门和景区(点)的统一管理,自觉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 讲解员应当执行《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为旅游、参观、考察者提供优质服务。讲解员要求做到:
(一)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
(二)着装大方得体,表达流利,有亲和力,有热情。
(三)认真接受培训,刻苦练习基本功,勤奋学习,扩大知识面,提高讲解质量。
第八条 讲解员从事讲解活动,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主动、客观地讲解当地的人文历史和自然风貌,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讲解词应当规范、准确,在讲解中不得掺杂低级庸俗、封建迷信或者有损国家利益和形象、民族尊严的内容。
第九条 讲解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活动内容,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机构。
第十条 讲解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参观、娱乐时,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一条 讲解员在讲解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商品,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索要提成或者回扣。
第十二条 各景区(点)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所属景区讲解员的政治意识、职业道德、法律知识、服务规范和业务素质等教育、培训和管理,并承担起对所属景区讲解员在服务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旅游者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十五条 讲解员从事讲解活动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澄江县旅游发展局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佩戴讲解员证的;
(二)超出讲解员证核定的服务范围的;
(三)有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索要提成或者回扣的;
(五)向旅游者兜售商品,或者索要讲解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外的费用的;
(六)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者增加、减少讲解服务项目以及中止讲解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将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暂扣、吊销讲解员证的处罚。
第十七条 为便于对讲解员监督管理,每位讲解员都将在澄江县旅游发展局政府信息公开网公示。监督投诉电话:0877-6911280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澄江县旅游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