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的公告 广大游客和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行社、分社、网点、门市部的经营管理和导游执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现将相关投诉举报方式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纠治重点 (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导游证擅自从事导游活动、导游接受无资质旅行社委派开展导游业务、擅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及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以明示暗示手段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旅行社要求导游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要求导游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相关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导游擅自中止导游活动,恶意甩团、甩客,未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或行业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减旅游项目从而进行指定购物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导游在旅游行程中进行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拼团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旅行社或导游与购物场所、景区景点、文娱演出场所、餐饮服务场所经营者串通,强迫、欺骗或诱导旅游者消费,收受回扣和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旅行社虚假宣传、未按规定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及拒绝履行合同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旅行社未按规定报告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和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旅行社在租赁使用旅游大巴时严格履行“五不租”制度,确保旅游车辆安全运营。 1. 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 2. 不租用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车辆 3. 不租用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 4. 不租用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 5. 不租用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 (十三)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二、投诉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0877-6682560(澄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电子邮箱:cjwhzf@163.com。 三、注意事项 广大游客和市民朋友如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上述投诉举报方式向我单位如实提供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票据等) 问题线索,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后续核实和反馈。 四、温馨提示 请广大市民、游客朋友们选择具有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签订正规旅游合同,切勿轻信低价旅游广告,避免上当受骗。发生旅游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在旅游行程中,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前往未开发区域,如遇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请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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