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在澄江县行政区域内预从事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的单位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三、实施机关 澄江县环境保护局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具有危险废物买卖合同以及危险废物安全转移运输应急救援预案。 4、防雨、防渗等符合危险废物运输要求。 5、与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协议或合同。 6、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7.申报材料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达不到予以审批条件的情况 2.多次补正达不到审批条件; 3.逾期未整改提交补正材料。 五、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及详细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一式2份);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打印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 3、防雨、防渗等符合危险废物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一式2份); 4、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材料(一式2份); 5、各种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方案)(一式2份); 6、与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协议或合同(复印件2份,原件带来核对)。 7、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式2份)。 六、审批文件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天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及依据: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澄江县人民政府服务中心。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受理 澄江县环境保护局窗口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企业告知。 (三)审批发证 澄江县环境保护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