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排污许可业务手册的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受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审批、电话。 本标准适用于澄江县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在许可排污时的排污许可业务手册。 2、办理依据 本标准依据下列文件编制,下列文件如果重新修订发布,本标准将随之修订,以保证本标准适合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云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3、实施机关 3.1、法定实施机关:澄江县环境保护局。 3.2、实际实施机关:澄江县环境保护局。 4、受理 4.1、受理范围:澄江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及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包括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许可申请。 4.2、受理地点:澄江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5 、工作内容和要求 5.1 、申请材料 申请排污许可应提交资料如下: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对违规项目认可备案文件环境管理计划,固体废物、噪声管理情况营业执照 5.2、办理程序 排污许可办理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组织审查,核定; 审核批准、发证。 6、审批 6.1、审批条件 符合5.1的要求。 6.2、审批收费 不收费 6.3、审批时限 6.3.1、法定时限:20日。 6.3.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注:申请人的整改时间和公示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7、电话 7.1 联系电话:0877-6917530 7.2 监督电话:0877-6917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