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简版) 澄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5日发布 一、受理范围 澄江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及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包括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许可申请。 二、审批条件 (一)核发(首次)的准予批准条件: 1. 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且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予以批准,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二)核发(首次)的不准予批准条件: 1.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未解除限期治理或未完成整改的; 2. 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 3. .不属于县批排污单位; 4. 缺失或伪造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材料的; 5. 对使用或采用国家和省规定淘汰、取缔的工艺与设备及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排污的单位。 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不予批准。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澄江县人民政府服务中心(澄江县凤翔路北14号) 办事窗口:澄江县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点—18:00 四、申请材料 排放污染物许可申请材料目录(见右表)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澄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事项) 六、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澄江县人民政府服务中心(澄江县凤翔路北14号)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 0877-6917530,监督电话 0877-6517528 咨询及投诉地址:澄江县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澄江县人民西路延长线)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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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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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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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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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对违规项目认可备案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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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环境管理计划, 固体废物、噪声管理情况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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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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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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