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划分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简称《规定》),统一开展城乡划分,建立《城乡地域库》,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乡划分的实施范围、原则和方法 (一)实施范围 本《规定》中的城区、镇区、乡村在以下范围实施划分: 1.城区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实施划分; 2.镇区在城区以外的镇及其他有关的乡级区域实施划分; 3.乡村在城区和镇区以外的地域划定。 (二)划分原则 1.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行政区划为划分基础。 2.以民政部门确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辖区及类似村级地域为划分对象。 3.以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与周边区域的连接状况为划分依据。 (三)划分方法 城乡划分采用城乡属性判断法进行划分,即先根据实际建设判断村级单位的城乡属性,再根据村级单位所在的统计区域和城乡属性,综合判断出村级单位的城乡类别。 二、城乡分类与代码 根据《规定》,统计上划分城乡的类别分为: 100 城镇 110 城区 111 主城区 112 城乡结合区 120 镇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00 乡村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三、城乡属性 城乡属性是划分城乡的重要标识和依据,它是根据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与周边区域的连接状况而设定。城乡属性分乡级属性和村级属性两种。 (一)乡级属性 乡级属性是判断城区、镇区的主要依据。乡级属性共分为以下三种: 1.县级政府驻地,是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级区域。 2.连接的乡级区域,是指当县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乡级驻地时,则该乡级区域为连接的乡级区域。 3.其他乡级区域,是指除县级政府驻地、连接的乡级区域以外的乡级区域。 (二)村级属性 村级属性是对村、居委会判断城乡的主要依据。村级属性共分为以下九种: 1.乡级政府驻地,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类似乡级单位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村级地域。 2.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乡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村级地域,且被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地域为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3.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乡级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辖区内的村级驻地,且被连接的村级地域保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地域为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4.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的市辖区、不设区市政府驻地、街道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区、市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5.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的市辖区、不设区市政府驻地或街道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地域保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区、市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6.与其他镇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非城区的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地域没有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镇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 7.与其他镇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是指当村级单位与外区域非城区的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且连接的村级单位保留农业用地,则该村级单位的地域为与其他镇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 8.特殊地域,是指常住人口超过3000人,且不属于乡级政府驻地、完全连接的村级地域、部分连接的村级地域的下列区域: ●独立的工矿区;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区域; ●从事非农产业人员达到70%的类似村委会。 9.其他村级地域,是指除上述地域以外的其他村级地域。 四、城乡划分的有关概念和解释 (一)县级、乡级、村级 1.县级 县级,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 县级驻地,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2.乡级 乡级单位,指乡、镇、街道及类似乡级单位。 乡级驻地,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驻地;类似乡级单位的管理机构所在地。 乡级区域,指乡、镇、街道所辖区域,以及类似乡级单位所辖区域。 类似乡级单位是指有自己的管辖区域,且与乡级政府具有类似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开发区、农场等。 3.村级 村级单位,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类似村级单位。 村级驻地,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类似村级单位的管理机构所在地。 村级地域,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以及类似村级单位所辖的地域。 类似村级单位包括类似居委会和类似村委会。 ●类似居委会指以非农产业活动为主的社区,如工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高校园区、科研机构园区等社区。 ●类似村委会指以农业活动为主的生活区,如农、林、牧、渔场及其他以农业活动为主的生活区。 (二)实际建设 1.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是指行政办公设施、商业金融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和福利设施、教育科研设施、文物古迹设施、其他公共设施。 2.居住设施 居住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小区服务设施、道路用地、绿地等。 3.其他设施 其他设施是指工业设施、仓储设施、交通设施、道路广场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不含地下设施)、特殊设施、其他未包括的设施等。 单纯的水、电、气、排污设施,以及铁路轨道、公路、农村道路和水库设施等不作为判断连接的依据。 (三)连接 连接是指两个区域间可观察到的实际建设的连接,中间没有被非建设用地所隔开。 1.连接的要素 (1)驻地,连接指两个区域的驻地的各种建设设施相连。包括乡级驻地与乡级驻地连接;乡级驻地与村级驻地连接;村级驻地与村级驻地连接。 (2)设施,连接指可观察到的已建成或在建的各种设施相连。 (3)建设用地,除采用实际建设判别连接外,还可采用建设用地判别连接。 2.判别连接的方法 (1)设施判别法,即采用可观察到的实际建设的设施判断连接。 (2)用地判别法,即直接采用建设用地判别连接。 3.连接的方式 (1)普通连接 当两个区域的实际建设相连接,中间没用被非建设用地隔开,或两个区域的建设用地相连接,则为普通连接。 (2)障碍连接 当实际建设被以下障碍隔开,视为障碍连接: ●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且未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城建规划中的绿地; ●横穿的铁路、公路(不含封闭的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 ●设有行人、车辆通行设施的横穿的高速公路和封闭铁路; ●建有桥梁的河流; ●用于排灌、引水、排水的沟渠; ●废弃的矿井和工地,挖泥砂、采石遗留的坑地; ●村(居)民生活区内不易建住宅的水坑、洼地、菜园等; (3)带状连接 当两个区域通过一条公路相连,且公路两旁或一旁并排建有相连的各种设施,则视为带状连接。 (4)空隙连接 当两个设施间出现“空隙”,空隙面积不大于最大设施的占地面积,且“空隙”为非农业用地时,则视为空隙连接。 (四)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1.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2.非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指农业用地和未利用地。包括: ● 耕地:水田、浇灌地、旱地; ● 园地: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 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 ● 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 ● 水域用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冰川及永久积雪; ● 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3.农用地 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附件1: 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一览表 一、公共设施 (一)办公设施 1.中国共产党、人大、人民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办公设施; 2.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办公设施; 3.企事业管理机构办公设施; 4.写字楼等商务办公设施。 (二)商业金融设施 1.零售业设施:各类购物中心、综合商厦、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店、专卖店、便利店、菜市场等设施; 2.贸易商务设施:各类批发公司、进出口公司、贸易公司、技工贸公司、咨询公司、商务中心、商务会馆、会展中心等设施; 3.金融设施:各类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保险公司等设施; 4.住宿设施:各种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设施; 5.餐饮设施:酒楼、饭庄、饭馆、快餐店、酒吧、茶馆等设施; 6.服务设施:各类照相馆、美容美发店、浴室、洗浴中心、洗染店、殡仪馆、各种修理店; 7.批发市场设施:各种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批发市场等设施。 (三)文化娱乐设施 1.新闻通讯设施:各种通讯社、报社、出版社等设施; 2.文化艺术设施:各类文化公司、文艺团体、演出团体等设施; 3.广播电视电影设施:各类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电影摄制基地、录音棚(室)、音像制作室等设施; 4.文化展览设施:各类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 5.文化演出设施:各种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馆; 6.娱乐设施:各种歌厅、舞厅、游艺厅、游乐场、网吧; 7.其他文化设施:各类文化馆、青少年宫、老年活动站等设施。 (四)体育设施 1.室内体育设施:各种综合体育馆、游泳馆、球类馆、保龄球馆、台球馆、棋牌室等设施; 2.室外体育设施:各种体育场、足球场、篮球场、溜冰场、赛马场、高尔夫球场、赛车场、射击场等设施; 3.各类体育训练基地等设施。 (五)医疗和福利设施 1.医院设施:各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社区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等设施; 2.其他卫生设施: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站、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设施; 3.福利设施:各类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干休所、收容遣送站、军供站、救助机构、慈善机构、赈灾机构等设施。 (六)教育科研设施 1.大专院校设施:各级各类大学、院校、专科学校、研究院等教育设施; 2.中等教育设施:各级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等教育设施; 3.党政及业余教育设施:各级各类党校、行政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电视大学、业余大学、职业培训中心等设施; 4.其他教育设施:各级各类聋、哑、盲人学校、工读学校等设施; 5.科研和专业技术设施:各级各类科学研究所(院)、勘察设计院、观察检测机构、科技信息文献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等设施。 (七)文物古迹设施: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物、革命遗址等等设施。 (八)其他公共设施 1.绿地设施:城市绿地、园林、街心花园、街头绿地等设施; 2.公园设施:城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海洋公园、水族馆等设施; 3.宗教设施:各级各类寺庙、教堂等设施。 二、居住设施 (一)居民住宅:城市、乡镇的底层、多层、中层、高层住宅,简陋住宅以及与各种设施混合的住宅。 (二)社区服务设施: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便利店、小卖铺、服务站、储蓄所、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等。 (三)社区道路设施: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社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设施。 (四)社区绿地设施:居住社区及社区级以下的小游乐场地及绿地设施。 三、其他设施 (一)工业设施 1.一类工业设施:电子、服装、文化用品、工艺品等工业设施; 2.二类工业设施:食品、医药、纺织等工业设施; 3.三类工业设施:采掘、冶金、机械、化工、造纸、建材等工业设施。 (二)仓储设施 1.普通仓储设施:以库房建筑为主的一般货物仓储设施; 2.危险品仓储设施: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储设施; 3.露天堆放货物的场地等设施。 (三)交通设施 1.铁路设施:铁路站场及其他铁路设施(单纯的轨道设施除外) 2.交通设施:高速公路和各类等级公路设施(单一的高速公路和等级公路除外),以及客运站、货运公司、车场、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设施; 3.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城铁、地铁(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车站等设施,以及轮渡设施; 4.管道运输设施: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地面运输设施; 5.港口设施:海洋和内河运输的港口、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设施; 6.机场设施:各类机场飞行区、航运区等设施。 (四)市政公用设施 1.供应设施: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房屋及设备设施(不含管线设施); 2.电信邮政设施:电话局、电信局、邮政局等设施(不含通讯架线设施); 3.环境卫生设施:雨水、污水处理设施(不含地下设施)以及垃圾粪便处理设施; 4.施工和维修设施: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 5.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殡葬、消防、防洪等设施。 (五)广场、停车场设施 1.广场设施:交通广场设施、游乐休闲广场设施; 2.停车场设施:公共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设施,非机动车停车场设施。 (六)特殊设施 1.军事设施:军事机关、军营、训练场、试验场、机场、港口、码头、仓库设施,以及通信、卫生、侦察、导航、观测等设施; 2.管教设施:监狱、拘留所、劳改场等设施; 3.外事设施: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生活设施。 附件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GB/T 21010-2007) | 附录A(规范性附录) | 三大类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一级类 | 二级类 | 类别编码 | 类别名称 | 类别编码 | 类别名称 | 农 用 地 | 01 | 耕地 | 011 | 水田 | 012 | 水浇地 | 013 | 旱地 | 02 | 园地 | 021 | 果园 | 022 | 茶园 | 023 | 其他园地 | 03 | 林地 | 031 | 有林地 | 032 | 灌木林地 | 033 | 其他林地 | 04 | 草地 | 041 | 天然牧草地 | 042 | 人工牧草地 | 10 | 交通用地 | 104 | 农村道路 | 11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114 | 坑塘水面 | 117 | 沟渠 | 12 | 其他土地 | 122 | 设施农用地 | 123 | 田坎 | 建 设 用 地 | 05 | 商服用地 | 051 | 批发零售用地 | 052 | 住宿餐饮用地 | 053 | 商务金融用地 | 054 | 其他商服用地 | 06 | 工矿仓储用地 | 061 | 工业用地 | 062 | 采矿用地 | 063 | 仓储用地 | 07 | 住宅用地 | 071 | 城镇住宅用地 | 072 | 农村宅基地 | 08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81 | 机关团体用地 | 082 | 新闻出版用地 | 083 | 科教用地 | 08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84 | 医卫慈善用地 | 085 | 文体娱乐用地 | 086 | 公共设施用地 | 087 | 公园与绿地 | 088 |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
建
设
用
地 | 09 | 特殊用地 | 091 | 军事设施用地 | 092 | 使领馆用地 | 093 | 监教场所用地 | 094 | 宗教用地 | 095 | 殡葬用地 | 10 | 交通运输用地 | 101 | 铁路用地 | 102 | 公路用地 | 103 | 街巷用地 | 105 | 机场用地 | 106 | 港口码头用地 | 107 | 管道运输用地 | 11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113 | 水库水面 | 118 | 水工建筑物用地 | 12 | 其他用地 | 121 | 空闲地 | 未 利 用 地 | 04 | 草地 | 043 | 其他草地 | 11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111 | 河流水面 | 112 | 湖泊水面 | 115 | 沿海滩涂 | 116 | 内陆滩涂 | 119 | 冰川及永久积雪 | 12 | 其他土地 | 124 | 盐碱地 | 125 | 沼泽地 | 126 | 沙地 | 127 | 裸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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