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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江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3-31 16:30 点击率: 478打印 】【 关闭

澄政办发〔202315                    

 

 

 

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澄江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改革

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驻澄单位:

《澄江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改革调整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3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澄江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改革调整方案

 

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生活垃圾是指城乡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含建筑垃圾、渣土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转运、运输和末端处理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等费用。生活垃圾收集指生活垃圾从居民小区、单位或公共区域送至转运站的过程,不包括小区、单位内部生活垃圾从投放点到收集站的过程。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在全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开征征收对象是全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居民等

二、征收方法

为简化和规范计费方式与缴费过程,杜绝拒交漏交舞弊等问题,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采取随水价征收,居民住户采用每月每户定额征收,非居民住户主要采取“水消费系数法进行征收,委托供水单位按月与水费一并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就是按用水量每消费1吨水产生垃圾的量测算的系数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下列非居民住户不适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未使用自来水及使用自备水源的非居民住户,包括没有实现集中供水的工业园区;使用自来水,但用水量没有单独计量的非居民住户;用水量小、垃圾量大的农集贸市场、屠宰厂等特殊群体;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自行收集、运输至指定地点非居民住户用水类别复杂,水表没有直抄到户的沿湖旅游大项目;建筑施工用地、临时大型活动场所等;其它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认定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欠缺合理性的非居民住户对不适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非居民住户,产生的垃圾具备计量条件的采用计量征收,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采用按经营面积计收。

三、征收标准

根据对中心城区20192021年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成本监审结果,充分考虑城居民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政支出能力按照保本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序号

    

   

    

居民生活(居民住户)

一类

中心城区(凤麓环卫站服务区域)

12/·

 以供水企业或代收费单位为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每1水表视为1户。

二类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

8/·

非居民生活(非居民住户)

(一)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各类垃圾水量收费标准(元/吨水)

  

一类

高耗水的非居民用户

0.4

包括:单位产品耗水量2吨以上(含2吨)的黄磷、啤酒、混凝土等高耗水工业,游泳馆、洗车、园林绿化等用水量大的经营户。

二类

生鲜经营及冷库仓储服务业、住宿业、废品回收站、快递网点

2.5

经营鲜花、水果、蔬菜、活禽、鲜活水产品的店铺、超市及冷库仓储服务业;以鲜花、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业,包括藕粉厂;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业;废品回收站;快递网点。

三类

餐饮业

3.5

包括餐馆、小吃、早点、奶茶、酒吧、茶室、KTV等。

 

1.6

除一、二、三类以外的非居民住户,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服装、土杂、家具店、停车场等经营户。

(二)不适用水消费系数法,采用计量和经营面积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收的非居民住户

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一般垃圾

300/吨、40/240L

适用于不适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产生的垃圾具备计量条件的非居民住户,包括:未使用自来水或使用自备水源的非居民住户;用水量小、垃圾量大的农(集)贸市场、屠宰厂等特殊群体;以自来水作为灌溉用途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自行收集、运输至指定地点的非居民住户;用水类别复杂,水表没有直抄到户的沿湖旅游大项目;建筑施工用地、临时大型活动场所等;使用自来水,水表直抄到户,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认定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欠缺合理性的非居民住户。

餐厨泔水

350/吨、40/120L

环卫部门提供车辆自清自运

一般垃圾

160/

自购车辆自清自运

一般垃圾

120/

化粪池清掏运输处理费


350/M3


按经营面积计收的非居民住户

餐饮业

100M2内(含100M2

1.5/M2·

适用于:不适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产生的垃圾不具备计量条件的非居民住户,包括:未使用自来水或使用自备水源的非居民住户;使用自来水,但用水量没有单独计量的非居民住户;使用自来水,水表直抄到户,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认定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欠缺合理性的非居民住户。

101M2300M2

1.3/M2·

301M21000M2

1.1/M2·

超过1000M2

0.9/M2·

餐饮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住户

100M2内(含100M2

0.65/M2·

101M2300M2

0.55/M2·

301M21000M2

0.45/M2·

1001M23000M2

0.35/M2·

3001M25000M2

0.25/M2·

超过5000M2

0.15/M2·

临时性摊点

餐饮类

2/M2·

临时性摊点管理者(摊位租金收益获得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管理者承担。

 

其它类

1/M2·

为鼓励非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非居民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可在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上下浮动30%范围内,根据非居民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落实以及非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质量情况制定差异化收费政策。

四、相关规定

(一)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施主体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以下工作:生活垃圾处理费政策性减免审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类别争议认定;会同各镇(街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使用自来水但不适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企事业单位及经营户名单,并将名单提交给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供水单位;处理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事宜。

市税务局要按《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文件要求,尽快承担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各镇(街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区内供水单位代征范围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财政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使用及征收经费保障工作;审计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供水单位负责在收取水费时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手续费按中心城区执行的实际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5%核定;村组和物业服务公司有代收代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义务;民政局负责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的确定工作市市场监管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为提高垃圾处理费的科学性、合理性,价格部门3年对全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进行一次成本监审,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减免政策

农村及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及城镇低保户家庭以户为单位,凭民政部门提供的有效证件,给予免征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外免费开放的公厕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连续两个月及以上水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幼儿园、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中、小学校、医院等)按1.6/吨水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社区公共服务场所、环卫设施设备、城市绿化、生态景观等公益性质用水,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消防和绿化用水,若仅是用于消防和绿化需求,而未与日常生活、办公用水混合使用能单独计量符合非营利性质的或者用水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并无关系的,均可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不征收。

农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场的管理者(摊位租金收益获得者)承担,不得转嫁给摊位承租者。

对没有向其提供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可由该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暂缓征收。

(三)征收类别、用水量、垃圾量、收费上下限、户数、异议认定规定

综合经营的用非单一用水类别的,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主营项目对应收费标准计征用水形式发生变化的,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即时向代收单位提出变更用水形式分类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调整用水形式分类。

对经营服务性的单位、商户实行收费下限,有独立水表、月用水量等于大于1低于5吨的按5吨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高于5吨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以水为主要原料或者使用高耗水技术工艺的工业企业采用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费上限管理,每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5万元封顶。

自来水用户的管道发生爆管、滴漏等情况导致水表异常,且用水量较上月增加50%以上的,由用户提出申请,经供水单位核实后,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前3个月垃圾费的平均值缴纳;若自来水用户水表损坏,发生停表故障,则依照供水单位认定的用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

对采用计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非居民住户,由各镇(街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测算实际垃圾量后按对应收费标准上门征收。

以供水企业或代收费单位为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1水表视为1没有安装水表的居民户以居民户口簿为单位,一个居民户口簿一户没有直抄到户的物业管理小区或总表对口供水计费的村组(社区,由收费单位核定户数后,代收单位按照核定数量一次性向总表用户统一收取。

缴费人如对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异议,可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缴费义务的履行。

(四)转供水的管理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向住户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在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费用,不得重复收费;转供水的管理方,向管理对象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应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文件,不能加价收费。

五、配套措施

一)加大宣传,提高群众自觉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识

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各方利益,社会敏感度高。为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谁产生谁付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宣传活动向广大城乡居民经营者发放宣传资料,让广大城乡居民了解生活垃圾从收集、运输到无害化处理的整个流程,明白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惠民举措,改变部分城乡居民长期以来不花钱免费享受垃圾处理的意识,增强广大群众自觉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意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确保建成的垃圾处理设施有稳定的运营资金渠道。

(二)加强征收使用管理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由收费单位下发催缴通知单,仍不按期缴纳的,由市城市管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托融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不缴纳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人员名单。

根据《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澄江市东溪哨片区环境综合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澄政办发〔202039号)文件规定,河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实现九村工业园区东溪哨和蛟龙潭片区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企业化运营该区域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以不缴入市财政专户,由河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全市目前除九村工业园区东溪哨和蛟龙潭片区以外的区域,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用于支付代收手续费、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的环卫工人工资、设施运转等方面。

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价成本构成,生活垃圾处理费分配比例为代收手续费5%、收集运输环节57%、处理环节38%城市管理局据年度环境卫生发展计划需提出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

各镇(街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配备简便高效的新型计量设备,各垃圾转运站要做好垃圾量的台账记录,推进计量收费,提高收费管理效能。

(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提升服务质量

环卫部门提高服务质量、加大考核力度、强化应急处置能力;严格遵循环卫作业标准、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生活垃圾,并运输到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保证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场所及其周边的清洁卫生。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加强垃圾收集站(点)的运行管护,确保垃圾规范投放、及时清运。对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污水、卫生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垃圾焚烧厂(热解站)产生的炉渣、飞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好收集、贮存及处理,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六、方案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341日起实施

七、解读

本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澄江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改革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图表解读【图表解读】澄江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改革调整方案征收标准图解

主办:澄江市人民政府 承办:澄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77-6911520 电子邮箱:cjzfbxx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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