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 资金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 村集体资金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共澄江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澄江市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澄改委发〔2020〕1 号)和海口镇 人民政府《村、组集体财务管理制度》(海政发〔2015〕13 号) 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口镇各村(社区)、村(居)民 小组。 第三条 财政所、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村(社区)、小组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村账镇管,零户统管” 制度,“三资”中心统一开设集体资金账户,分村、组独立建账, 统一办理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业务,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进行 货币资金管理。村、组不得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第五条 村(社区)、小组短期内开设的“一般账户”或“临时 账户”,结算后必须于 3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归并基本账户后作销 户处理。 第六条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对支票印鉴严格执行“专人 分离管理”制度,杜绝中心管理人员对村(社区)、小组管理资金 的提取、转出、挪用、贪污。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三资代管中 心应切实加强支票管理,实行支票、印鉴分管,支票由总出纳员 保管,法定代表人印鉴由法人保管,单位印鉴由办公室保管,形 成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以减少和降低货币资金管理上舞弊的可 能性。出纳员签发支票前,要认真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结余数额, 防止签发超过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支票签发后,必须送单位法 定代表人审核盖章;严禁事先在支票上盖齐印鉴后保管使用,以 防被盗。 第七条 所有进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基本账户的现金进 账单、转账进账单,办理人必须标注款项所属村(社区)、小组, 作为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明细账目的依 据。 第八条 镇政府、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小组 四级必须严格执行对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代管的资金实行从 基本账户“流进”“流出”的核算制度,任何一级单位不可单方面开 设其它账户及资金调配。 第九条 现金的收付业务一律由报账员办理。报账员要合理 计划现金的使用,结账时现金余额不可出现“负数”情况;结账日后至当月最后一天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不再对报账员出具现 金支票(特殊情况例外),次月 1 日方可开具支票。 第十条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于每年的 12 月 30 日及 31 日 不对村(社区)、小组出具现金、转账支票。 第十一条 报账员不可在现金、转账支票出具后 10 天的期限 内跨月到银行办理现金支取或转账业务。 第十二条 使用现金结算的范围:个人劳务报酬、误工补助、 管理费用、小额公益开支,结算起点(人民币 1000 元)以下的 零星支出。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设备用金。 第十四条 集体资金分配款、村组干部补助(含聘用期超过 六个月的临时人员)及各类奖金必须转账由银行代发,不得使用 现金发放及结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收入不开收据, 收入不存入账户,出现截留、挪用、擅自抵顶债务、公款私存、 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村(社区)、小组 的各项收入,指定专人每月定期在村(社区)“两委”及监督委员 会议上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代收款项,按规 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云南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 税务发票和集体经济内部统一收款收据、银行进账单、自制凭证。不得使用自购的收入票据,严禁收入不开收据、资金收入不存入 账户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村(社区)、小组与上级或外单位之 间的拨款一律实行转账入账,坚决杜绝现金拨收。 第十七条 由报账员对票据及收入情况进行登记、核实,村 (社区)监督委员会监督管理,票据实行“专人领管、分次限量、 以旧换新、票款同行、存根上交”的责任人领购制度。 第十八条 以现金形式取得的租赁收入、保证金、押金等其 他收入,报账员必须于 3 个工作日内送存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基本账户。 第十九条 往来转账收入或由承租户等执票人进账的收入票 据,报账员必须于当月内告知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进行账目核 对及账务处理,不可跨月送达。对不能胜任职务的报账员,农业 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可以向村(社区)提出调整意见。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应做到民主理财, 民主管理,公开透明。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 相关文件及海口镇“三资”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得违规支出。 第二十一条 误工补助:严禁村(社区)“两委”和监督委员 会成员发生误工补助支出。村(居)民小组发生误工补助费的, 实行一事一审批,需在本小组公示 5 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 按正常审批手续审批,方可发放入帐。误工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不 超过 100 元。如无特殊情况和特殊技能要求,同一村民参加本组有误工补助的事项一般不超过每月 5 天。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自办伙食费支出。严禁村(社区)在 经营性餐厅业务接待,严格执行村(居民)小组“零接待”规定。 村(社区)因召开党员、村(居)民代表等会议,或集中推进重 点工作等确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镇(街道)书面报告,经批准 后严格按参加会议人数每人每餐(正餐)不超过 30 元安排集体 用餐。不得挤占、挪用“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国家征用土地的 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专款专用资金补助伙 食费。严禁以各种名义用集体资金在村(社区)食堂超标准、超 范围特殊接待上级机关部门工作人员,或用于村干部之间的宴请。 严禁虚增就餐人数,提高接待标准。 村(社区)两委、监督委员会及政府购买岗位等长期驻村办 公需在食堂就餐人员,每月应缴纳 150 元至 200 元不等伙食费/ 人,具体金额各村(社区)视实际情况而定。 国家工作人员到村(社区)、小组指导工作就餐的,严格向 村(社区)交纳不低于 7 元/人/餐伙食费。 第二十三条 严格建立财务会签制度。村(居)委会、小组 支出不超过 5000 元的,由村(居)委会书记、监督委员会主任 审批;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由村(居)两委集体研究 决定后,先由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审批,再报镇人民政府 联系领导(工作组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小组人民币 10000 元以上的支出,必须按“三重一大”程序提交镇班子会议讨论报批通过后方可办 理(保证金、押金、常规工资补助、各种税金除外)。由驻村工 作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报镇长审批。无特殊情况,未经镇政府讨 论通过的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审核审批手续实行印章、签名(笔迹)、公章预 留制。凡无预留印章、签名(笔迹)、公章或签字字迹有疑议的,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有权拒付资金并拒绝报账。 第二十六条 推行结账前村(社区)、小组所有支出“会签制”, 实行在村(社区)党总支部书记、监督委员会主任、民主理财小 组成员集中审核的基础上,小组组长、村(居)委会书记审批原 始单据同意报销。 第二十七条 民主理财小组人员发生变动的村(社区)、小组 必须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新采集的新成员预留签章、笔迹手印提 交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备案。人口在 150 人以上(含 150 人) 的村民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少于 5 人,其中村民代表(非 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不得少于 2 名;人口在 150 人以下的村民小 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其中村民代表(非村组干 部村民代表)不得少于 1 名。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实行费用开支定额管 理制度,开支内容、标准、范围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 局、农业农村局等各部门联发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程款拨付实行村(居)委会书记、小组长负责制,按合同协议约定拨付并建立台账专人管理,无特殊情况, 原则上不提前预支垫支和拨付工程款。 第三十条 收取的租金、保证金、押金报账员必须建立台账 进行债权债务登记。保证金、押金退款时无附件收据(原收据凭 证的第二联)的不予退款。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小组干部报酬人员范围、标准严格 按照镇政府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严禁拉用专款或举债发放。 第五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二条 账前公示:支出事项发生时村组应将收支原始 凭证的复印件粘贴到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报 账时附公示图片(监委会主任签字及监委会盖章),并出具原始 单据公示情况证明。 第三十三条 账后公开:村组报账员与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 心三资代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并结账后,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严格 实行每月末或每季度末按照统一格式的账目公示表将收支情况 向全体村民公开,村(社区)收支情况每月公开一次,小组收支 情况每季公开一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应当随时公开。财务情况在村组专栏公开的基础上,由农业农村 综合服务中心三资代管人员增设“三资”高清互动电视网络公开 体系,信息公开传输到家家户户。 第三十四条 账务公开程序。“三资”中心要如实提供财务公 开的内容,由民主理财小组和村监委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村监委负责人和会计员签字并加盖监 委会公章后进行公开。公开后,群众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并及 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确实存在的问题“三资”中心要核实整改。不 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开资料归档保管。年终,监委会要及时 将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财务公开档案 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村民意见、建议及处理情 况记录等。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六条 村、组报账员当期收入单据及进账单必须于当 月、当季度最后一天前送达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记账,逾期送 达的,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对该报账员做违规记录,年终记入 镇政府对所属村(居)委会的村级组织大岗位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村(社区)报账员每月末、小组报账员每季度 末到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结账,若无故不按时结账,农业农村 综合服务中心冻结该村(居)委会、小组支取业务,直至结账后 解冻。超 6 个月的支出票据原则上不予报账,确因特殊原因超时 的,须由村两委及监委会议讨论同意(附会议纪要),再报镇农 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第三十八条 实行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业务办理 责任追究制,对报账员业务办理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依规办理并责令其 整改,严禁违规办理或“先给予办理、后完善手续”的工作办结制: (一)违规违纪违法的支出。 (二)缺乏政策文件规定依据的支出。 (三)审核审批手续不完善的。 (四)票据不规范的。 第三十九条 隐瞒收入不入账建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的, 由镇纪委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四十条 报账员所登记保管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 账、原始凭证、各种台账及信息表册等必须保存完好无缺,人员 变动时必须进行财务交接手续办理,离职补助在各项手续按要求 移交办理完毕后方可发放。 第四十一条 对损毁、拒交任职期间财务工作资料、账簿、 台账的干部,严禁发放离职补助费,换届选举时不可作为村两委 及监委或小组干部的候选人,并上镇纪委查处。 第四十二条 严禁出借集体“三资”或用集体“三资”为其他经 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向外入股或投资, 为盘活集体资金确需入股或投资的,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实行民主决策,其过程由民主理财小组、村监委进行监督。决策 结果报“三资”中心审核,报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村干部违 规向外入股或投资,由责任人负责限期追回,造成损失的,由责 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三资”中心对集体资金入股或投资行为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发现村干部违规用集体资 金向外入股或投资的,财务人员要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 告。 第四十三条 对收入不入账,采用各种手段就同一事项重复 支出报账的,一经核实,无论数额大小,将对报账员、相关责任 人上报镇纪委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四条 退保证金、押金时,若发生无原收入收据第二 联办理退款,经核实属重复退款的,报账员、“会签制”审核审批 责任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除外)负责追回并承担无法追缴款项 金额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不按规定公布财务账目或者公布的事项内容不 真实的,镇纪委负责调查核实,责令整改后公布。 第四十六条 长款必须归公,短款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是《海口镇农村财务管理办法》《海 口镇“三资”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口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 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