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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政发〔2021〕13号 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澄江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7-14 00:00 点击率: 2645打印 】【 关闭

          

 

 

 

 

 

 

 

澄政发〔202113

                   

 

 

 

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澄江市财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第一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请一届市委第17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629

(此件公开发布)


澄江市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玉溪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资金审批制度,促进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结合澄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和镇(街道)(以下统称“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审批、使用、管理,以及预算执行年度内因特殊情况变化必须调整、新增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部门应严格执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二章  预算项目资金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四条 为加强市政府部门年初预算项目执行的管理和监督,对市级年初确定的项目预算,由市级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及实施进度,按照以下程序报批拨付

(一)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预算单项支出,由预算单位依据年初预算,提出拨付申请报告由财政局对口科室审核,报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批后,财政对口科室下达资金文件并按程序拨付。

(二)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单项支出,由预算单位依据年初预算细化批准的项目资金,向市政府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填制《澄江市财政资金呈批件》报市政府分管部门副市长审批后,转市财政局对口联系科室后提出拨付申请,由财政局对口科室审核后,财政局局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对口科室下达资金文件并按程序拨付。

(三)由于客观原因,须取消或暂缓执行(当年不实施)的市级项目,一律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第五条 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已明确资金分配方案的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或未明确资金分配方案的,需严格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由市级相关部门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50万元及以下的由部门确定分配方案,报财政局对口科室备案并下达资金文件

(二)50万元至500万元的(不含500万元)由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部门领导审批,报财政局对口科室备案并下达资金文件

(三)500万元及以上的由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报财政局对口科室备案并下达资金文件

第六条 对已下达市级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不得二次分配,横向拨款市级预算单位和直拨镇(街道);各部门在年初预算已明确确需二次分配的,部门依据年初预算确定分配方案,报财政局对口科室审核后,由部门、财政联合向市政府提出正式书面报告申请,填制《澄江市财政资金呈批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报财政局对口科室办理备案并下达资金文件。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级次、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不引起本级支出规模变动的,按照以下程序拨付:

(一)经济科目调剂:预算单位向市政府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填制《澄江市财政资金呈批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转市财政局对口联系科室按程序办理。

(二)功能科目调剂:预算单位向市政府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填制《澄江市财政资金呈批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转市财政局对口联系科室按程序办理。

(三)不同预算项目间调剂: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根据常务会议决策,由预算单位填制《澄江市财政资金呈批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转市财政局对口联系科室办理。

所有调整事项办理完成后,编入年度预算调整草案,报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新增加支出和统筹存量资金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各部门应精准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初预算,并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市委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决定或制定行政措施需新增加支出的,原则上列入次年预算。必须当年新增加支出的,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新增加的市级预算支出;

(二)中央、省、市政府和文件明确规定,或因政策调整,必须在当年新增加安排的支出;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新增加的重大事项,但不属于预备费使用范围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新增加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单项项目预算支出,由市政府决策

(二)2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单项项目支出,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并向市财经委员会报备

(三)200万元以上的单项项目支出,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核,市委常委会会议决策,并向市财经委员会报备

第九条 新增加支出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部门申请。市级部门确需新增加安排的项目,先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项目立项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必须有明细项目的规模数量(或工作量)、单位定额标准、金额预算;重点项目必须报送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投资估算汇总表。市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专题研究并明确所需新增资金来源。

(二)财政建议。市财政局接到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的通知或专题会议纪要,应首先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并结合年初预算安排情况、部门经费结转结余、年度本级财力、项目轻重缓急等情况,对新增加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报市人民政府。

(三)党委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收到市财政局书面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申请部门,根据财政建议对新增加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视情况按审批权限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人大审议。按审批权限,经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增加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法规定的时限要求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办理新增加支出拨款手续。同时,对按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必须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对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紧急办理财政预算资金新增加支出的特殊事项,由市级相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人民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市政府向市人大对新增事项进行报备后办理拨付程序,并编入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条 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当年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外,市财政不再办理新增加支出。

十一 统筹安排财政存量资金的审批权限

(一)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单项项目预算支出,由市政府决策

(二)2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单项项目支出,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300万元以上的单项项目支出,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核,市委常委会会议决策

所有统筹存量资金安排情况,由财政局统一向财经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报备。

 

第四章 财政预算资金监督

第十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市级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对占用、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澄江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9日印发 

                                                               






相关解读:《澄江市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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